为什么国内银行卡被盗刷后很难获得银行全额赔偿?
本题之下许多答主试图通过区分“储蓄卡合同”和“信用卡合同”、“用户责任”和“银行责任”之类概念来为国内银行的做法辩护,然而这些区分其实都混淆了法条和法理两个层面的问题。
国内银行的合同怎么规定(以及国内法律允许银行的合同怎么规定)是一码事,合同这样规定(以及法律允许这样规定)究竟合不合理则是另一码事。
从法理层面说,国内银行拒绝为被盗刷用户承担责任,其实是议价能力不对等、监管机构缺乏问责的背景下的霸王条款,毫无合理性可言。
不妨以美国作为对比。
美国联邦法律(15 U.S. Code 1643)明确规定,当银行卡(无论储蓄卡还是信用卡)被盗刷时,举证责任在银行,而不在用户个人;绝不需要像某些答主所说的,“(在国内)如果是信用卡被盗刷,信用卡用户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财产损失不是由信用卡用户故意造成的”,而是应当由发卡方来举证:要么证明并不存在盗刷、而是用户本人授权使用该卡,要么证明虽然是盗刷、但对这张卡的盗刷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所罗列的六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盗刷总额度不超过50美元)。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持卡人监守自盗,而是确实被别人盗刷,那么持卡人根本什么都不用做,包括报案在内一应事务都由银行代劳,而且只要被盗刷的总金额超过50美元,银行就会主动将被盗金额全数退还给持卡人。
我自己在美国就有过被盗刷的经历。
在我自己还没有意识到被盗刷时,花旗银行(Citibank)就已经主动打电话上门。
工作人员确认我当天并未使用信用卡后,告诉我稍安毋躁,他们会在三天之内把新卡寄到我家,并且由于前后盗刷的三笔消费总数超过了50美元,他们在打电话的同时已经全额退款到我的信用卡帐户。
为什么由银行举证和承担责任,比由用户举证和承担责任来得合理?
因为相比于个人用户,作为机构的银行对时间、精力、财力等各方面成本的容受度要高出太多。
几百块钱几千块钱的损失,对银行来说不算什么,对经济状况稍差的普通用户可能就是灭顶之灾;为报案、填表、举证这类事情操心,也往往令普通用户不胜其扰。
如何分配这些成本,正正从细节处反映出一套制度是否以民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