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信用社有呆账,现在办理低保有影响吗?
本人在民政部门工作,因工作关系,为了低保金通过银行渠道的发放,多次和不同的商业银行打过交道,对这方面的事情有一定的了解。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06年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被骗,至今未还,显示呆账。
由于现在得大病办理低保,但必须用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有影响吗?
先说结论:一般来说是有影响的。
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有可能会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将每月按时发放的低保金用于抵扣在银行的货款本息。
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现在的低保金,必须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发放,这是低保政策本身的严格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只能这么做。
具体的操作程序是:先由民政部门每月一次,在核定了低保人员花名册之后,起草发放低保金的正式文件,然后送民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正式签批,再将附有低保金发放明细花名册的正式文件送到财政部门的支付中心。
支付中心按照明细花名册,通过专门软件将每户人的低保金直接打到相应的银行卡账户。
与此同时,按文件中核定的低保金总额,将资金一次性地划入承办低保金发放的商业银行。
从发放程序的角度讲,将低保金打入低保户交给民政部门的个人银行卡账号,社会化发放过程就已经顺利结束了。
其次,民政部门和承办商业银行的相互制约关系。
实事求是地讲,为了保证低保金的及时顺利发放,民政部门肯定会和承办银行签定一份合作协议,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的支付政策,不得以各种原因扣划低保金,尤其不得将低保金用于抵扣低保户在银行的贷款。
商业银行也非常欢迎通过他们的银行渠道发放低保金。
毕竟,对于银行来说,这是扩大服务对象范围、进出资金量也很大的一项批发业务。
如果银行服务不好,社会反响不好,民政部门完全有权解除合作关系,转移到另外一家商业银行去发放。
可非常现实的是: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走落后的农村地区,城市里常见的农行、工行营业网点被大量撤并,甚至是完全关闭,导致其营业覆盖面往往比较低。
这无疑会增大及时发放低保金的难度。
即使民政局撤销了农村信用社这一发放渠道,其他银行也会又一次委托农村信用社去办理具体的发放事宜,结果其实只是徒增了一道中间的办事程序而已。
事实上,与其他商业银行恰恰相反,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遍布城乡的所有地区,甚至在村一级都设有代办点。
这当然会给低保户们带来很大的方便,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总之一句话:民政局选择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其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民政局很难真正做到制约、监督、管住农村信用社。
最后,农村信用社与低保户的关系。
将低保金打入到低保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银行卡账号,绝大多的信用社工作人员确实还是遵守工作纪律的,认真办理存取款手续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不论你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低保户在信用社贷了款,十多年来本息都没有还,已形成了呆账,对信用社来说是经济损失。
如果实际贷款、收软责任制的话,对具体的经办人员也会造成一定的压力。
对贷了款低保户来说,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肯定属于有错在先。
信用社是商业企业,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信用社在明知低保户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并有低保金打入本人账号的情况下,扣回贷款的冲动肯定会油然而生。
在此情况下,比较稳妥的工作人员会在在低保户取款时明确说明必须扣回,并动员办理下账取款、同时抵扣贷款本息的手续,并要求低保户签字认可。
办事粗糙、武断一些的工作人员,直接转账抵交贷款。
这样一来,用于维持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低保金,被信用社截留下来抵交了贷款。
毫无疑问:这在低保政策上是绝对不允许的。
承办低保金发放事宜的所有商业银行,肯定无权擅自扣划低保金。
低保户遇上此类事情,可以拒绝办理签字手续。
也可以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信用联社反映情况,要求立即纠正。
如果拒不改正,也可以向当地的县级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要求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并查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