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是否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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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被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不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举个真实的例子:甲公司一直从乙企业购货,中间联系一直是通过业务员老张。

有一天,甲企业收到乙方货物,发票生产厂家为丙公司,甲方第一时间与老张联系,得到的答复是老张从乙企业跳槽到丙公司了,但产品质量是一定样,价格还比原来乙企业的优惠5%左右。

甲企业经过测验,认为质量的确没问题。

既然价格还可以优惠5%,那当然就用丙公司的了。

货款也随后支付给了丙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抵扣了。

作为甲公司而言,本以为这一切都很正常。

谁知半年之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说从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原来是老张个人从丙公司买了货,然后直接发给甲公司的。

两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货款后与老张之间结算,并将发票直接开发给我甲公司。

这个例子中,甲公司对老张的话信以为真,且实际支付了货款给丙方,不知道货物是老张转手而来的,这种就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尽管丙方属于虚开,但甲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企业故意而为外,多数为对供应商没有实际调查,轻信业务员的话造成的。

因此,为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建议加强与供应商的联系,尽可能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在收到发票和货物时,与合同采购商品核对,就不会出现这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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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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