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P2P平台被经侦以涉嫌非法吸众介入而暴雷了,借款方是不是不用还债了呢?如果借款方仍需还债的话,是向哪还?
首先,经侦介入不等于犯罪,可能只是调查,初查阶段,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其次,爆雷只是资金链断裂,如果由于市场正常风险导致资金无法回款而断裂,是不构成犯罪的。
杭州等地都有这样的先例。
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借贷双方的民事借贷关系依然受原来的借贷合同保护,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可能在民事诉讼阶段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义务。
再次,如果经侦介入后,查证属实存在犯罪。
之前合法的民事债务仍要履行。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还有,如果构成非法集资,要追回投资款或出借款,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法,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
投资款或借款,作为种类物,只存在占有、使用、转移的问题,不存在损毁,所以一般在刑事立案后,可通过当地公布的微信公众号或亲自上门报案,提供投资、借款的合同、协议,主张自己的债权,法院会在判决中一并判决,将抵押、冻结的财物处置以退赔,不足部分,会判令继续向被告人追缴。
最后,如果被告人同时也是投资人、出借人,而投资款也没有收回的,这时是不应向被告人继续追缴的。
类似判例,比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院(2018)苏0412刑初1208号判决书,被告人向某和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两年,判项当中没有追缴投资款,向受害人退赔的款项。
原因是法院认为:向某和方某同时也是投资者,而且他们的投资款没有追回,因被告人向某、方某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后均直接汇至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及支配,故本案涉案金额的退赔应在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中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