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预付款,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怎么处理?
收到预付款,又没有进项,通常在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业等较为普遍。
而在工程施工企业,预付款一般作为施工方的周转使用, 所以施工方还未产生进项税额。
在收到预付款时 是否需要开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看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
下面来看看税法上对于预付款是否开具发票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意此处语句中的范围为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根椐财税[2017]58号的上述变化,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如果发包方处于强势,那么开具了发票,就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原因在于甲方取得专票可以当期抵扣。
因此,甲方和施工方的合同谈判和约定至关重要。
作为施工方可以用财税2017年58号文作为依据,在合同签订时要求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开具发票,这样既符合会计制度又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如果施工方对预付款项无奈之下开具了专票,当期只能申报,后期进项税额留抵太多,在结算时申请退税也是麻烦。
所以施工方一定需要作好工程有关税费测算,与甲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对发票开具时限阐释清楚,约定好开票类型及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