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付现金有什么问题吗?如果客户用公账转私账,有问题吗?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专有名词,指的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这个年销售额标准是500万元。
简单地说,就是做小生意的个体户或者企业。
既然是做小生意,收付现金就是家常便饭,完全正常。
但是,我估计既然提这个问题,就说明收付的现金不是小额现金,而是大额现金。
那么,这会不会有问题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面的前四项,都是针对个人的工资福利性质的开支,第五、六、七项尤其是第五项才涉及到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支付问题。
可见,还是有一些限制的。
主要是对方为单位时限制比较多。
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到异地采购需要现金,原则上也要求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但是,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支付现金。
这样一来,实际上对现金支付的限制就流于形式。
更要命的是,该办法并没有对违反规定的开户单位有什么惩罚措施,这就呵呵了。
日常中很多小额的交易都用现金结算,支票虽有支付下限,但并不是说超过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因此,如果客户直接给现金,没进对公账户,其实问题也不大,因为可以在回到单位后,再把现金交财务啊。
只要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双方都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一般没有风险。
至于公账转私账的问题,麻烦会多一点。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第一条第三款,简化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这里强调的是真实合法,而且对付款单位有一定的压力。
如果一旦被认定为有问题,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