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犬规定

《上海养犬管理条例》中,对养犬人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新条例进一步规定,若养犬人违反规定,出现遗弃犬只,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吊销《养犬登记证》。且5年内不再容许申领养犬登记证。


上海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养犬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不得繁殖,不得销售。

经批准的准养犬,市区需到公安局治安部门,农村到乡、镇人民政府犬管部门领取“养犬许可证”。

批准养犬犬主,必须每年一次办理审、验证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犬类管理费、保险费和防疫费共2000元人民币。

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类不准上市买卖、转让、赠送。犬类死亡、宰杀和失踪须到犬管部门注销。

犬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犬类咬伤他人,其饲养者必须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犬主负责医药费并赔偿有关损失。


每户家庭凭自己的上海市房产居住证只能养一只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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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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