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2020的新规定
国务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
(一)各地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统一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宅基地及房屋的坐落、界址、面积、权属等,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需要。仅完成宅基地调查的,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宅基地和房屋均未调查的,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已完成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未登记的,核实已有成果,做好完善更新。
(二)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对于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要认真履行四邻指界程序并由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因地制宜,选取合适的不动产测绘技术方法。有条件的或靠近城镇的,可采用解析法;不具备采用解析法条件的,可利用现势性较强的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编制工作底图,灵活采用图解法或部分解析法;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等软件结合勘丈法进行不动产测绘。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等已有工作成果,全面掌握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已登记发证、已登记未发证宅基地的宗数和面积等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夯实确权登记工作基础。
二、抓紧完成已有成果清理整合和入库汇交
(四)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等要求,抓紧完成已有数字化登记成果整合入库,以县(市、区)为单位,2023年底前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级信息平台”)。已调查未登记的,先将不动产单元空间数据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单独图层形式汇交至国家级信息平台,登记完成后再更新汇交。
(五)对尚未数字化的纸质登记资料,要抓紧数字化建库,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录入权利人、权利类型、面积、登记时间、证书号等登记簿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对缺少空间信息的,可利用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图完成图形矢量化,也可利用“国土调查云”等软件补充空间位置信息,先汇交入库,再逐步更新提升。
三、规范有序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六)对权属合法、登记要件齐全的宅基地及房屋均未登记的,要尽快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根据群众需求及时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七)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以及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等情形,各地可依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政策文件以及地方细化完善的政策要求办理登记。
(八)对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房屋及用地,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衔接,根据处置结果依法办理登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九)各地要采取向乡镇、村延伸登记服务,以及网络视频确认、特殊困难群体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主体作用,统一组织群众申请,做到登记业务批量办理。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除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违规向群众收取登记费等,确保不增加群众负担。要及时将证书发放到群众手中,建立领证台账,留存领证签字表、邮寄凭单等。
四、做好登记成果日常更新和工作衔接
(十)各地要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建立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做好日常登记与成果更新,健全登记成果共享应用机制,服务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十一)要做好与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等工作衔接,加强与宅基地审批及其他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对经批准新建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以及其他导致宅基地及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登记,登记结果实时上传国家级信息平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登记成果汇交国家级信息平台、颁证到户、规范登记、日常更新”为标准,强化登记、颁证、汇交、更新的全流程统筹与协同,坚持因地制宜、需求导向、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工作,不搞“一刀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组织调度、定期检查,完成一个县(市、区)、销号一个。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落实人员,争取经费。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要与试点工作做好衔接,加快推进,按时完成任务。部将实行“分片包干”,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工作。
2020年农村建房新规定是什么?
宅基地是农村家庭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成员所有。2019年9月,国家曾下发通知,严格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原则规定,对于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出售给城镇居民,也就是说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进行自由交易和买卖的。进入到2020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建设工作仍然在继续,很多地区农民开始翻新自家的房屋。但是有以下4种情况的农民家庭是不允许建房子的,具体我们来看看到底是哪几种情况?
第一,没有申请宅基地直接动工
大家都知道,要想在农村建房子,必须先向当地的有关部门递交宅基地的申请,只有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开始动工盖房。但实际上在过去很多农户盖房的过程中,都是先盖房后申请甚至盖了房,过了几年再去申请。这种情况在过去基本上是默许的,但是现在已经不行了,如果现在想要在农村盖房子,没有申请宅基地直接动工的话,那是不允许建设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管是对原有房屋进行翻新改建扩建,还是说重新选择宅基地盖房子,都需要先进行宅基地的申请工作。在审批通过之后,按照审批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房屋建设才是合法行为。
第二,一户多宅不允许申请新宅基地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确实存在很多一户多宅的现象。这是因为过去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并不是特别严格,有一些房屋建造的时间比较长,在之前的,在基地确权过程中已经确权了或者说是由自己家的直系亲属赠与或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原来自己家里有老房子,但是在当年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又到新的地方申请了新的宅基地,这样就变成了一个家庭户头下有两套宅基地。2020年这种情况将不再发生,如果一个家庭户下已经有宅基地了,或者说已经有多处宅基地了,如果想要在申请新的宅基地走是不被许可的,根本审批通过不了。如果在原宅基地进行拆迁重建的话,也需要进行申请,再通过之后按照规定的面积进行建造。
第三,宅基地转让给他人之后不允许申请新宅基地
虽然前面已经讲过,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能进行自由交易,但是现在有些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进行有偿的交易。这种本村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必须通过村集体所有成员同意,并且转让双方都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领原则。比如说受让方没有宅基地,而且符合宅基地的申请规定,才可以进行转让,而对于转出方来讲,将自己宅基地转出去之后,就等于放弃了农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后想要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则不可能审批通过,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确定不再需要农村的宅基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让,否则的话千万不要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不然以后自己想要再申请新宅基地是不可能的了。
第四,户口从农村迁出人员无法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是给本村基地内部组织成员用于房屋建造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授予范围仅仅限于本村内部组织成员。所以一旦户口从农村迁出去之后,就不再属于村集体内部组织成员了,哪怕是以前他是农村户口也不行。因此如果农村的户口,因为上学、在外买房或者就业等原因,从农村迁出去之后,就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权利,无法进行宅基地的申请,也无法在农村盖新房子。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很多农村子女将户口迁出,但是他们的父母仍然在农村,所以如果以父母的名义在农村申请了宅基地盖了新房,等到父母去世之后,他们是有权合法继承农村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定,实行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说虽然他们自己没有办法申请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却可以在合法继承农村房屋的基础上,变相地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限制条件的,等到房屋自然倒塌或者是无法居住时,村子里就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子女合法继承的房屋不能对其进行翻新重建和扩建。
宅基地一亩补偿多少2020?
一、宅基地1亩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020农村宅基地确权怎么规定的?
1、申报
拥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到土地部门领取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且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审批公告期满之后,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没有提出相关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相关部门盖上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宅基地登记卡、宅基地归户卡及证书,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卡上签字。
6、颁发证书
颁发宅基地确权证书之后,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流程才全面结束,记得要时刻留意证书下发情况。
二、宅基地哪些情况不能确权
1、一户一宅以外的合法宅基地不予确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进城确权登记,多余宅基地不予确权。
2、户口已迁出村集体人员宅基地也都是不予进行确权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只有村集体成员才有宅基地的一个使用权利,户口已经从村集体迁出去人员也都不再是村集体的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也都是不能确权登记的。
3、违法建筑不予确权登记。所谓违法建筑就是未经申请,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私自修建的无手续宅基地。其中包括本村人员私自修建的一户多宅违法宅基地,外村人家私自修建的违法宅基地和城市人私自修建的违法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