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一,梳理我国《民法典》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规定1.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都有明确规定。
2.《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第3款规定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两种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数额范围,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民法典》第585条具体规定了违约金数额认定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二是,合同不约定具体金额,仅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第2款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至于法院依据何种参考标准调整违约金的金额,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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