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主任科员还是领导吗?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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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一级主任科员只是公务员依法享受的个人经济待遇,肯定不是领导。

为什么呢?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建立时起,直接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习惯上人们将前者称为实职,后者称为虚职。

更准确地说,属于实职序列的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分别对应了国家、省、地级市、县、乡五大层级的正、副领导职务。

实职序列的领导职务自设立以来一再很稳定,始终就是如此,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变化。

在2018年之前,属于虚职系列的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1、既然称为非领导职务,即便是在“职务”前面加了“非领导”这个定语,还意味着至少法律上还认可“非领导职务”是公务员的一种职务。

法律就是法律,只要法律上承认,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当然就可以心安理得认为:虽然实际的作用非常有限,确实是虚的,但也是行政职务,我也是有职务的公务员啊,可以聊以自慰一番。

在以前这样做,这样想,当然也是对的。

2、只在厅局级以下机关设立的非领导职务,厅局级的对应正、副巡视员;县处级的对应正、副调研员;乡科级的对应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完全分开设置。

3、一个具体的公务员,只能担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即:在同一个人身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是不兼容的,是非此及彼的关系。

2018年,国家对《公务员法》进行了重大修订。

领导职务层次没有任何的变化。

以前所称非领导职务序列被直接改称为公务员职级序列,“职务”两个字彻底消失,即:享受了不同职级待遇的职级公务员,不论是否实际担了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级只有不同层次公务员的个人经济待遇,根本就不是“官”,而是“员”。

法律明确地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即:同一个公务员,在实际担任了领导职务的同时,还可以同时依法晋升为更高一些层次的公务员职级待遇。

说到底就是:公务员的职务和公务员的职级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离,不再强制地一一对应。

这就为职务较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职务的公务员享受相对较高的个人经济待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法律也明确地规定:公务员职级,仅为个人享受的经济待遇,完全就没有领导职责。

法律的这种实质性修订,就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彻底地请下了神坛,从原来的“虚官”变成了现在受人领导的“实员”。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很明显:以前的正、副之说被彻底取消,代之以明确一、二级或一、二、三、四级。

其中,对应于厅局级的巡视员分为一级和二级巡视员;对应于县处级的调研员、乡科级的主任科员都细分为四级;彻底取消了科员、办事员的称谓,代之以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领导职务序列和公务员最低职级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其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

即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未做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晋升更高一些的个人职级待遇,从而实质性地提高其工资待遇标准。

由此,题主提出的一级主任科员还是领导吗这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就往往表现为两种形式:1、本人实际上只是担任了副科级领导职务,从四级主任科员逐步提高到一级主任科员;或者是担任了正科级领导职务,但却从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为一级主任科员。

因此本人的工资待遇就有了实实在在的提高。

是标准的低领导职务,高一些的职级待遇。

2、已经实际不再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仅仅只享受职级待遇。

这通常适用于对年龄比较大、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组织部门一边免去其领导职务,一边晋升职级待遇,客观上等于打一巴掌给个糖,是个心理安慰剂而已。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级主任科员只是公务员的职级待遇,肯定不是领导。

事实上,有些一级主任科员还同时担任了正科级或者副科级的领导职务,有些一级主任科员根本就没有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只是享受了这个职级待遇,是标准的无官一身轻。

这都是既普通又常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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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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