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公司名义投标,中标之后工程款一定要打到总公司账户吗?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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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原则上是必须打到合同相对方的对公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委托收款。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总分公司的关系。
从法律上来讲,总、分公司是一体的,分公司虽能独立开展业务,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实际情况会略有不同,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法律形式上是一体,实际上往往不是一体,尤其是工程类的行业——分公司往往是总公司的合伙人,财务、业务、人员独立。
那么问题就来了,甲方将总公司项下的工程款打给分公司,就很可能被分公司(合伙人)截留、挪用,违背甲方的意愿,增加合同履约风险,而总公司处理这件事也是非常困难的。
工程款的金额较大,加之甲、乙双方本身的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为了稳妥起见,甲方原则上必须将工程款打到总公司的账户上。
实际工作中经常面临委托收款这样的情况,对甲方而言是非常反感。
那么有没有办法既能解决乙方的问题,又能让甲方放心呢?
当然有!本人在工作中就办过几笔这样的业务。
第一种办法:公正《委托收款书》。
在金额不太大的情况下,公正的法律文书能让甲方大大降低风险,但由于公正比较麻烦,文书难确认真伪,实际工作中不常用。
第二种办法:用票据结算工程款。
这里的票据,指转账支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可以背书转让。
甲方用汇票结算工程款,乙方想背书给谁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