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年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为什么要求员工必须先写离职报告才可以续签,有什么后果吗?
2022-10-28
6 阅读
先告诉公司这么操作的原因吧。
你们公司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想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面有什么风险呢?
风险一、劳动合同终止,且得不到经济补偿不排除有些公司心术不正,先假借着“协商”名义,虚假承诺,一旦你写了离职报告,就立刻和你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是你主动提出离职,所以公司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二、劳动合同终止,但得到了经济补偿这只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操作方式。
HR可能基于对你个人情况的判断,认为直接对你说解除劳动合同,你会非常抗拒。
HR想省略和你沟通解释的过程,找个由头,让你写辞职报告。
但是,公司还是会很地道地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么操作,虽然你的个人权益没有受到损失,但还是会伤害到你的个人情感。
只能说是HR一个有瑕疵的操作吧,无善意,也无恶意。
如果你接受这个方案,又想规避风险不管怎样,要维护个人利益,就要做好证据的留存。
建议你这么做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
签订个补充协议,协议内容要包含:提交离职报告,公司承诺会重新续签,而且工龄要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开始累积。
如果你不想有取证和签补充协议的麻烦,那就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