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观点: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等于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都是正常的。
利润表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二者存在关系,但是不一致也是正常的。
其本质原因是,二者的计算遵循不同的规定。
利润表销售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来确认的,也就是说利润表销售收入是一个会计问题;而增值税的申报收入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也就是说增值税销售额是一个税法问题。
如果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或者二者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二者不一致也是合理的。
1.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不作为收入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该移送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虽然没有销售,但是要视同销售,否则会侵蚀增值税的税基),需要缴纳增值税,记入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
但无偿赠送行为,因其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不会作为利润表销售收入,会计上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
该种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理论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均会造成“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也作为收入这种情况属于大多数情况,例如,A公司销售商品,货物已发出,并且收到了购货方支付的款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该笔收入需要作为“增值税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该销售行为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需要作为利润表的销售收入。
该种情况下“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3.增值税不作为收入,利润表作为收入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飞机等货物,会计上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
如果2022年9月30日,会计上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了10%的收入,但是因未收到预收款或者未到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增值税不作为收入。
该种情况下,因为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增值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