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到底谁说的算,检察院还是法院?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回答,这从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责定位就可以看出来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权限在于追诉,即指控被告人;而人民法院的主要权限在于审判,即定罪量刑。
就职责权限而言,嫌犯是否有罪,最终肯定是人民法院说的算,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就刑事案件而言,定罪量刑是人民法院的终极性权力。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是任意行使,没有边界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同样会受到极大节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同时,人民法院判决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件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来办理的,既然是人就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因此决定嫌犯有罪或者无罪的最终因素是证据,司法机关据以侦查、追诉、定案的关键因素也是证据,即证据裁判。
有时,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会存在不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决定嫌犯的有罪还是无罪。
因此,有错必究就是必然的选择,人民法院成立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审核、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因此,司法实践中,即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该生效判决仍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当然申诉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证据。
因此,嫌犯是否有罪是人民法院说的算,这是从人民法院的职责定位来说的,但是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有罪决定的根本因素则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