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说的4050人员指什么?

2022-11-13
8 阅读

什么是4050人员4050人员,是指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镇失业人员:第一种情况:就业困难,难以实现就业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第二种情况:年龄较大,无法在企业就业但又缺乏创业资金;第三种情况: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又无企业招用且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第四种情况: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上、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

按照相关规定,达到4050岁以上人员社保缴费年限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4050老人和45周岁以上妇女,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不属于4050人员范围之内并且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超过12个月以上;并且属于符合“4050”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之一;可以领取失业金。

城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时间超过1年以上且实际就业不到1年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未参加失业保险3个月以上的,视为“4050”人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失业金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及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失业金人员,可以领取最长5年的失业保险金,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凭《社会保障卡》申领。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满后自动终止的失业金人员,不能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缴费一年以上但未就业职工失业前实际从事职业时间不满一年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两年以上且未从事职业时间不满两年的,按照实际从事职业时间计算失业保险金。

1、享受期限为五年的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合并计算。

对实行社会保障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限制的城镇职工,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放宽至累计缴费不足一年;对缴费满1年未就业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职工:(1)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尚未届满的;(3)不属于用人单位招用或者未依法办理落户情形;(4)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伤残等级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5)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满但尚未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属于上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相应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由省劳动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2、享受期限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及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指在失业保险关系累计缴费时间。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失业金人员,应当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1个月前提出。

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雇用他人并实际从事职业的失业金人员,应当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其再次就业。

对符合条件再次就业且重新雇用时间满1年及以上却未再次就业职工,其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雇用的职工已合并计算累计缴费时间的,按该职工累计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累计参保缴费时间并享受失业保险金。

3、就业困难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1995〕25号)规定享受失业金待遇。

其家庭成员就业困难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参加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但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在享受失业金待遇期间,其生活费由其个人支付;其家庭成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其生活费由其家庭成员支付;其家庭成员中享受低保待遇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保障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等家庭成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对未享受到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而成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一户一策”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享受待遇期限以其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失业金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已满1年的失业金人员,可继续提供失业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5、经办机构为每一位被确认为“4050”的失业金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服务措施。

在此期间,对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经办机构应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或择业,其失业金待遇可按规定进行发放。

对于连续3次(含)以上出现不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情况的,经办机构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机构应发放其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含招用“4050”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但实际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并未参保的“4050”),用人单位招用后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以享受政策期限乘以实际工作时间所得数额,以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2倍计算。

补贴资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对连续3次不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补偿金。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失业人员,若符合相应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3个月,且未就业满一年的话,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费相关待遇;城乡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年的,在失业前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6个月以下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领取失业金期满或延长期限后继续补缴之前剩余年限。

累计缴费满3个月不满12个月并提出领取资格申请而尚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停止发放失业金。

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停止发放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并参保缴费10年以上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但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申请失业保险待遇享受3个月以内;二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如遇此情况,参保人可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登记失业时间在3个月以内;登记失业时间不足5年的失业人员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明》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原件,证明其已参加过失业保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逐一进行审查,并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通过《失业登记证明》或者《参保缴费证明》出具本人是否为“4050”的证明。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也就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条件;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领取失业金。

失业金的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申请领养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就业前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已缴费12个月的,其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享受。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并提出领养申请的,可享受终身失业金,其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3、失业前所在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数额时,应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核定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补足、停发或者责令暂停违法行为直至补足社会保险费或者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为其享受规定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

超过3个月仍未申领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4、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如实填写《登记表》和《参保缴费凭证》。

对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失业资格。

所需材料:一、《登记表》、《参保缴费凭证》(带原件);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失业人员户籍证明或档案复印件;四、《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参保缴费发票或银行缴费记录表原件及复印件;六、《登记表》中填写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七、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就业登记表》及已交有关部门办理社保关系证明复印件;八、《营业执照》复印件;九、《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十和《参保缴费凭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十一、本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提交的单位出具的正式《失业证明》;十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以上资料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到所居住社区居委会查询),参保缴费发票或银行缴费记录表(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正式《就业登记表》及补充材料复印件(可到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查询),由申办人带齐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5、失业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区社保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就业情况调查问卷(如没有就业状况调查问卷,则需填写就业情况调查表)或个人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失业人员登记卡》,证明已经连续交满12个月了。

就业状况调查问卷填写完毕后,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社区社保中心。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时间为当月20日。

享受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年及以上的,且就业状况调查结论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齐全有效的,可凭失业人员登记卡》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金。

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失业人员填写的就业状况调查问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领取失业金资格,同时将其所在区(县级)本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提交市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处批准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限及金额。

三、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保持劳动关系的失业金、一次性救济金等待遇不再继续发放;“4050”人员,一般是指到了40岁以上,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大龄就业妇女。

所谓“4050”即“年龄较大未实现再就业”。

从字面意思上看,“4050”就是年龄较大的妇女,而“50”也是指年龄较大或已失去再就业能力,也就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女工人;“50”则是指女性。

从这两种情况看,都是对就业困难人员最好的政策。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对于在城镇初次就业并有就业意愿,在规定的年限内未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就业大龄妇女或者未满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高校毕业生,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就明确了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动关系。

因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了订立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按月支付赔偿金。

另外,在这类人员中,女性劳动者也属于“4050”女性劳动者中的一员。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

对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给予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如何进行培训?

《社会保险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对被认定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分别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职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工程和就业援助。

用人单位培训期间不能参加补习班和脱产学习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援助定点孵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受训对象给予培训补贴,并为其免费提供培训教材和相关学习材料给其使用。

对参加培训的参训对象,培训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将实施培训所需资金纳入成本计算和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为实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的70%给予补贴,专账管理人员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改变支出用途。

3、用人单位向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什么部门登记?

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当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提供相关就业援助信息或政策咨询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申请公共劳动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后,将档案转移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累计缴纳费用满6个月及以上的失业金人员及办理失业金的个人(企业)可继续申领。

此外,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失业金领取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或本人已在本统筹地区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6个月以上,可向原用人机构或本人提出申领领取失业金申请。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不再享受待遇。

凡连续按月领取并补缴最低工资标准不足1个月社会保险费的,终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企业为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期限应连续计算;用人单位为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应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其参加失业保险凭证,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记录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信息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服务。

对参保登记信息不实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个人,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对已登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累计缴费不满6个月的人员提出申请后,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不达6个月或累计不满1个月情形时,终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延长缴费至6个月为止;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应停止缴费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也规定,失业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基础上增发50%,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如果本人失业前已经在本统筹地区参加过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领取到累计缴费满6个月。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也可享受失业保险金补贴。

3、城镇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高于城镇职工的,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低于省标准、低于市、县(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0%执行。

从2001年4月1日起,原规定“由市、县、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市、乡镇困难职工社会保障任务”的地区按规定取消。

原规定“因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用工单位确认后参保;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死亡且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等原因不再参保”的地区不执行。

原规定“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突发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保,无法在本省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后可继续参保或补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领取失业金期间,不能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领取失业金期间,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生活费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可继续申领失业金。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所需材料:1、办理失业登记的书面申请;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劳动合同等);3、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劳动合同等);4、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申请;5、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件证明;6、法定工龄证明;7、相关材料复印件;8、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经用人单位办理失业登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后,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原用人单位及个人。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分享至:
管理员

小草

专注人工智能、前沿科技领域报道,致力于为读者带来最新、最深度的科技资讯。

评论 (0)

当前用户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