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26岁蔡女士参加朋友聚会时,由于喝醉了酒,被朋友李女士搀扶着入住了某酒店。
而进入酒店房间后,由于实在醉得厉害,蔡女士在床上躺下后,很快便陷入了熟睡中。
朋友李女士见状后,突然动了不该动的心思,她竟然给男子汪某打了个电话,声称自己房间里有一名漂亮的醉酒女子,已经陷入了熟睡中,让其赶紧前来,并给汪某发去了酒店定位。
二十多分钟后,男子汪某心急火燎地赶到了酒店。
而李女士早已在房间门口等候多时,见男子汪某赶来后,便嘱咐其进入房间后一定不要开灯,也不要说话。
见男子汪某点头应允后,李女士便将房卡交给了男子汪某,随后便先行离开了酒店。
而男子汪某听从李女士的指示,蹑手蹑脚地进入房间后,便趁蔡女士醉酒熟睡之机,与其发生了关系。
而在此期间,蔡女士曾被惊醒过一次,不过由于实在醉得厉害,蔡女士不仅意识模糊不清,而且感觉浑身使不上力气,于是便又昏昏沉沉地睡了过去。
第二天早上,蔡女士酒醒后,发现身边居然躺着一名陌生男子,且全身未着寸缕,顿时失声尖叫。
而男子汪某被惊醒后,面对哭泣不止的蔡女士,只得好言安抚,并祈求原谅。
不过,气愤不已的蔡女士,最后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
而男子汪某见蔡女士报警后,便责问其为何要将事情闹大,并提出可以私下协商解决,却遭到了蔡女士的断然拒绝。
男子汪某见协商不成后,便想强行离开酒店房间,却被蔡女士拦住,两人在房间门口发生了拉扯。
所幸警察及时赶到,将男子汪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警局里,面对警方的询问,男子汪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声称是李女士指使他这么做的。
随后,警方又将李女士传唤到案,依法接受调查。
最终,查明事情来龙去脉的警方,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男子汪某以及李女士双双进行了刑事拘留。
并在不久之后,将二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汪某积极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不过,李女士却坚称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
李女士认为,案发当晚,是男子汪某犯下的错事,跟她并无干系。
而且她是一名女性,而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性,因此,作为女性的她,怎么可能构成强奸罪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李女士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对此,本文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中,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而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本案中,李女士不仅将蔡女士在酒店醉酒熟睡的消息,提供给了男子汪某,而且还给其发了酒店定位。
当男子汪某赶至酒店后,李女士还将酒店房卡交给了男子汪某。
由此可见,李女士为男子汪某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诸多便利。
此外,男子汪某进入房间前,李女士还一再嘱咐其进入房间后,不要开灯,也不要说话,为男子汪某顺利实施不法行为,进行了出谋划策。
因此,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李女士和男子汪某之间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整体,因而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另外,本案中,男子汪某本来并没有犯罪意图,他是受到了李女士的授意、怂恿,才临时赶至酒店,对正在醉酒熟睡中的蔡女士实施了侵犯。
也就是说,男子汪某其实是在李女士的“教唆”下,才实施的不法行为。
也就是说,本案中,李女士属于这起强奸案件中的“教唆犯”,属于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因而亦构成了强奸罪。
最后,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通常情况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也就是说,女性一般并不会构成强奸罪。
不过,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女性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也会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