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虚开发票”?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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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虚开发票,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票货不符=虚开。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就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通常体现为三流不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或者四流不一致(合同流)。

需要指出来的是,三流不一致与虚开,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实务当中,就是通过三流不一致来认定虚开的。

因为这样做,可以减轻执法或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刑法意义上的虚开:票货不符+打算用于骗取增值税款=虚开。

根据最高法的答复以及颁布的指导案例,总体上已经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换言之,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之虚开行为,才是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因此,如何界定刑法意义上的虚开,非常关键的条件之一,就是如何界定有没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

一般来说,当事人到案之后,大都会辩解自己没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或者不知道受票方用来骗取增值税款了。

那么,如何界定呢?

那就是不但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

通常情况下,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1)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票给别人后,又从第三方处买票去冲抵他的销项;2)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票给别人后,没有申报销项,而是走逃失联了,这种票叫失控票;3)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票给别人后,虽然申报销项并没有从第三方买票冲抵销项,但是亨受了税收优惠,例如即征即退,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之类的;4)进项太多,抵不完,形成了大量的富余票,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票给别人。

对于第4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是在有货的情况下,开票给对方,但对方要票不要货,于是接着帮对方以不含税、不开票的方式把货卖给其他人的,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逃税,而不是虚开。

另外,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认为是虚开:1)当事人没有抵扣资格而受领了专票,详见芦才兴虚开案;2)当事人有抵扣资格,但是根据规定发票不能抵扣,常见的是产品或服务甪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的发票,详见合慧公司虚开案;3)当事人有抵扣资格,发票也可以抵扣,但当事人没有抵扣的意图,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在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发现之前,自动自觉进项税额转出了;4)当事人有抵扣资格,发票也可以抵扣,当事人也有抵扣的意图,甚至实际用于抵扣了,但是在没有亨受到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如实缴纳了税款。

例如当事人受领虚开的发票时,除了按照法定税率支付了13个点的税款给开票方之外,还额外支付了2个点的开票费给开票方,就不能认定受票方具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

总之,有没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就像诈骗罪中的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样,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做无罪辩护时,最为常见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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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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