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6个月试用期间,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我,是否合法?有补偿吗?
好巧,我恰好经历过这样的事情。
去年年底的时候,我本来在一家央企上班,恰好遇到湖南新九方环保集团高薪挖我过去。
具体给我的职务和待遇我就不提了,只说我接了他们公司的offer然后过去上班了。
结果工作没多久,新九方就和我说我没有满足公司的期望值要和我提前解除试用期合同。
我坐在人力总监的办公室,问她补偿怎么算?
人力总监表示,多给我算三天的工资。
我反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随时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请问公司是打算以其中的哪一种情况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总监听了默不作声。
我继续补充道:“既然公司说只给我三天工资的补偿,那么想必公司认为我和公司的情况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吧。
要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来了才一个多星期,就是想违反也没有机会啊。
要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我来了之后每天都在忙自己的工作,也没机会啊。
要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你看我每天都在办公室忙乎,哪有机会呢?
要说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我入职以后你都做了背调了,我哪有欺诈你们呢?
胁迫更加无从说起了。
至于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要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我怎么还可能坐在这里和你说话呢?
所以想必公司是认为我不符合录用条件吧。
”最后和公司撕逼之后,我多拿了一个月的工资,我也很明确说了,如果劳动仲裁那就是1.5个月的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