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亲的人得了胰腺癌,医生判定只有三个月的生存期,救还是不救?
网友的提问,是涉及亲情、孝道与晚期癌症患者生存情况的难题。
从法律层面,它涉及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
然而,可能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出于孝道与亲情,做了违背患者生存意愿的事,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中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的内容是这样: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的内容是这样: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健康权的内容是这样: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 我的理解是这样: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在生命晚期,他该过什么样的生活?
享有什么的健康权利?
以及如何保持自身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应该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决定。
而不是其他家人私自决定。
当然,家人完全可以通过与患者本人商量,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患者满意的治疗方式。
二、面临癌症晚期家人,我们该如何孝道与维系亲情?
癌症希望自己的长辈长寿,身体更加健康。
即使得了晚期癌症后,儿女们往往也是想方设法想让他们获得更久的生存时间与更好的生活质量。
说起来,这也是所有中国儿女们尽孝道的方式,也是中国传统亲情使然。
但什么样的人,想过什么的生活?
是不一样的。
在老人癌症晚期,让他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或许是更加人性化的孝道文化。
比如,我太太的祖父,百岁高龄眼睛失明后,他觉得家中儿孙满堂,个个事业有成,人生已经没有遗憾了。
尽管儿女们都想他继续长寿下去。
但他自己告诉家人,他人生没有遗憾,也不想在黑暗中过日子。
于是主动减少饮食,直到绝食,最后无疾而终,让老人在人生最后圆了自己的梦。
或许对儿女们来说,失去老人会有遗憾。
但对老人来说,他最后有尊严、开心地走完自己路,他是幸福的。
这在我看来是更好的孝道的表现。
胰腺癌三、文中提问的网友问道:只有三个月的胰腺癌晚期的亲人,救还是不救?
个人认为,对于胰腺癌晚期的亲人,救治是肯定要的。
但选择什么样的救治方式,则要征询亲人本人的意见,而不是家人的意见或者医生的意见!因为癌症晚期患者,当他有民事行为能力时,他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是由他自己决定的。
因此,在胰腺癌晚期患者的人生最后时刻,该过什么样的生活,应该由患者自己选择,尽管这样的结果,或许会让患者家人感到遗憾。
但在我看来,能让痛苦的亲人最后含笑而终,或许家人最有意义的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