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偷录音,如果发生纠纷时,这样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法律证据?
202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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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将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同意,这种一刀切的规定过于严厉,实践中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音像资料的情况十分复杂,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
因此,上述批复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在于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违法证据。
综上,对于录音录像资料而言,“是否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作为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