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房主是否可以免责?
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房主是否可以免责?
先看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根据这个规定,关于人身伤害的责任问题,是不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的,法律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承担,即使是通过合同约定了,这样的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具体因为建房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其责任一般是按以下原则确定:1、如果是承揽建房,则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一般的责任主体是包工头,如果房主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大小适当分担责任。
所谓承揽,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包工头),他方为定作人(房主)。
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大包”。
也就是说:如果盖房是“大包”的,房主只出钱接收最后合格的房子,其余的包工头说了算,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如果房主有过错(例如强令包工头违章作业),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赔偿责任。
建房2、如果是雇佣建房,则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一般的责任在雇主。
所谓雇佣,通过双方契约约定,“被雇佣者”(民工)为“雇佣者”(房主)工作(出卖劳动、提供劳务),并由雇佣者(房主)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也就是俗称的“清工”。
换句话说,建房者只是出力干活,具体怎么干,房主说了算。
当然了,在雇佣关系中如果被雇佣者有过错(例如违章操作),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建房3、如果是义务帮工建房,则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由被帮工者承担。
所谓义务帮工,是出于个人友情,不计报酬无偿帮助劳务的行为。
在义务帮工造成的事故中,如帮工者本身有过错,也应适当分担赔偿责任。
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农村建房中,如果所建房屋是200平米以下或三层以下,施工者无需具备相应资质。
如果超过这一范围,则选用的施工队应当有一定的资质,否则,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房主要承担因选任包工队失当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上回答供参考。
建房附录:参考:“生死合同”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