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已经疼痛到无法说话的人,为什么还要通过止痛针来让他延续这悲惨的每一秒呢?有意义吗?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我非常能够理解题主的心情,字里行间,我也能够体会到,题主是渴望我国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完成“安乐死立法”,使“安乐死”在我们国家合法化。
但非常遗憾的是,就在今年2月9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对民众提出与安乐死立法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最新回应。
国家卫健委认为,目前我国安乐死立法仍然存在困难,主要在相关法律、医学、伦理方面,还存在较大争议性。
那么,为什么一方面社会民众有这样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满足这种需求还存在较大争议呢?
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来看一看,我国是如何给“安乐死”下定义的。
我国给安乐死下的定义,是指当罹患了不治之症的患者,在生命垂危的状态下,由于患者本人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并采用人道德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自己生命的过程。
这里面的争议和难点,就在于法律上,如何裁判“患者和其亲友的要求”和“医生的认可”?
医学上,如何认定“不治之症、生命垂危、极端痛苦”?
道德伦理上,如何评判“采用人道德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自己生命的过程”?
下面,我就从这3个方面,和大家伙儿一起,来聊一聊这个问题,仅供参考。
法律上,如何裁判”患者和其亲友的要求”和“医生的认可”?
首先是在法律上,如何来裁判“患者和其亲友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我们知道每个身患绝症的人,对病情的感知和耐受,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同样,患者的亲友所承受的痛苦程度也不一样。
法律是想找到一个相对比较客观、理性的节点,以至于在这个节点,如果继续治疗的话,患者的获益程度已经最小化了或者根本无法获益了。
同样,法律最担心的,就是患者和亲友提出这个要求时的节点过于提前;因为继续治疗的话,患者还是可以获益的,在这个时间节点,就结束患者的生命,会留下许多遗憾。
尤其是如果患者的要求,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亲的要求,不是从患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这样的后果会非常严重。
医学上,如何认定“不治之症、生命垂危、极端痛苦”?
其次是在医学上,如何来认定“不治之症、生命垂危、极端痛苦”的客观性?
其中对于“不治之症”的认定,会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不断刷新人们的认知度;例如大家一致认为的“不治之症”,很可能由于发明了一种新的药物或者新的疗法,使得“不治之症”,变成了“可防可治”。
而“生命垂危”,属于离生命结束的距离,最近的一种状态;但是也不排除会发生奇迹,只是与死神擦肩而过,最终又重获新生。
最后是“极端痛苦”,这纯属一个主观感受的词语,每一个人对“极度痛苦”的感受程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认为已经到了“极度痛苦”的状态,而另一些人却认为还远未到“极度痛苦”之时。
在伦理上,如何评判“采用人道德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自己生命的过程”?
最难的就是在伦理上,如何评判医生这样帮助患者结束自己的生命,是“道德方法”。
因为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其中不乏许多对生命的传统观念。
例如“宁在世上挨,不在土里埋!”等等。
所以,即使法律上,能够裁判“患者和其亲友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即使医学上,能够认定“不治之症、生命垂危、极端痛苦”的客观性。
然而,患者的亲友在面临是否需要采用“安乐死”的方式,结束患者的生命,仍然会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如果处理不好,这种不同的观点会因为法律的授权,变得更加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民众的幸福感。
总结:癌症晚期已经疼痛到无法说话的人,为什么还要通过止疼针来让他来延续这悲惨的每一秒?
因为截至目前,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没有立法,任何人帮助患者死亡属于犯罪行为。
尽管没有意义,但是在我国,安乐死立法仍然存在困难,主要在相关法律、医学、伦理方面,还存在较大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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