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责任问题?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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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来说,景区和当地相关部门已经通过拉横幅、发布提醒视频、现场人员驱散等形式,履行了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是不需要负责的。

但我们历来奉行“死者为大”“弱势群体有理”,而且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完全尽到义务很难认定,所以往往景区和相关部门要赔偿经济损失,事业上也要受到处罚处理。

我有个朋友在基层工作,当地有很多水库,他负责其中一个,我们笑称他为“库长”。

朋友最怕的就是学生放暑假的时候,这个时候天气热,总要有一些熊孩子到水库玩水。

朋友做事细腻,在水库的两个入口处分别树立了两个安全警示牌“水深危险,严禁下水”,在水库边拉起了警戒线,甚至一有空就到水库边查看。

很多事情很微妙,你越是怕什么,什么事情就越要发生。

去年暑假一个年轻妈妈带着孩子到水库边玩。

家长顾着拍照片,一不留神,小孩在岸边滑倒了,直接掉进水里了。

家长过了好一会才发现孩子不见了。

着急地喊叫,路过的群众报警,最后捞上来的只是一具冰冷的尸体。

因为在疫情期间,孩子家长从外地回来,还被落实了居家隔离措施。

期间这位爸爸各种抗议,拨打12345市长举报热线。

最后这家人把水库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因为事情在本地闹得很大,造成了一定影响,好几个干部被给予纪律处分,我这个朋友就在其中。

朋友很无奈,毕竟确实死了个孩子,一直感叹自己运气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但现实情况呢?

很难界定如何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在任何时候,相对于伤亡事故,采取任何措施都不为过,都不足够。

毕竟生命为上。

不管是这次的山洪事件,还是我朋友的倒霉事情,其实总结起来,采取的措施更多地停留在宣传上面,例如拉横幅、发布视频、广播等等。

遇上自觉的人、对大自然和危险心存敬畏的人、懂得潜在危险的人、听劝的人、遵守规矩的人,这些手段很顶用,完全出不了事情。

但是遇上胆大的人、不听劝的人、自以为是的人、不爱遵守规矩的人,这些手段就是耳旁风,看不见、听不到。

我媳妇以前总带孩子去小区门口的喷泉玩,我给她讲不要让孩子触碰到水,喷泉下面有电,一旦漏电,水导电,很容易电到孩子。

可是我媳妇是文科生,完全听不进去,总觉得我是小心过头了。

后来本地几个孩子在酒店喷泉玩水,被电电死了,这才彻底相信。

所以,说句很多人不喜欢听的话,在潜在风险面前,生命重于天,无论多做什么都不过分。

既然知道可能有山洪发生,那就关闭景区,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游客过去玩。

禁止过去,但偷偷进去,这个时候出事了,那就和景区及当地相关部门彻底无关了。

举个简单例子,这两年,每当地区疫情严重的时候,这个地方就会采取静态管控,不惜牺牲经济发展,也要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健康。

而某些地方,为了所谓的经济,不愿意静态管控,舍不得丢掉旅游业,最后都承受了沉重代价!不能最后怪上海人民爱上班,不能怪人们爱去三亚旅游,而应该考虑,相关部门在潜在危险前,是否采取了措施,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这些不听劝的人,固然有可恨之处,但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他们或许是家里的顶梁柱,或许是孩子不懂事,犯再大的错也不至于付出生命的代价!所以除了宣传、警示人们,更多的是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去保护所有的人。

例如组建安全巡查队伍,设置风险区隔离带,随时启动应急预案。

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人民生命安全高于一切,高于经济利益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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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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