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全面取消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费并雇佣保安保洁不行吗?
这个事情,若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业委会这个组织,说句不好听的,就是个四不像,三无组织,三不管;等等等等吧主要是因为,其法律地位不明确,需要完善的地方太多。
一、各地业委会的组建率太低。
要想自治,首先得成立业委会。
目前各地的业委会平均组建率不到一半,业委会成立难是普遍的难题。
对多数小区而言,连业委会都没有,还谈什么自治,如果全面取消物业公司,那么这些小区该如何管理?
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二、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实施自治时往往力不从心。
现行法规,即便法典也未明确业委会的法律身份。
它没有工商注册、没有税务登记、也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典型的“三无组织”。
举个简单例子,在许多地区的那些所谓的“业委会自治小区模式”中,业委会在收取业主的费用后,往往无法出具“发票”。
就是说,业委会到底是否具备收费资格,这一点在法律上广受质疑和诟病,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再如,你说的“业委会雇佣保安保洁”,这就形成了一个劳动用工的法律关系。
业委会不是法人,不能直接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保险。
三、业委会缺乏监督机制,现阶段,似乎只能企望依靠其自身的“良性运转”来保障其正常履行职责。
但是这样一个缺乏监督监管机制的组织,在业主自治这杆大旗的掩护下,就往往容易跑偏。
由此带来的恶劣后果及影响,远比一个“无良物业”要麻烦的多。
四、法规细则需尽快完善,否则自治之路就只能在混沌中摸索前行,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
现行法规仅是明确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及附属的设施”,那么具体怎么管,通过什么方式管,由谁来管,管不好出了事怎么办,等等吧,都不明确,不清晰,难以界定。
这就注定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依然是主流管理模式。
.业主自治自行管理小区,还要有大量的事情去做,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