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因耕种的土地引起纠纷,怎么解决?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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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适用情势变更,农村耕地哪有纠纷?
农村耕种土地纠纷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承包人自愿让他人耕种,此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前;另一类是,村委会等组织在耕地整理过程中将承包户流转给农业大户。
在处理纠纷多数裁判中,以诚信原则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耕地承包与村民的生存权存在着密切联系,裁判倘若适用情势变更,农村耕地可能没有纠纷。
耕地承包人的苦恼对应两类流转的情形而有所不同。
农业税未取消前,村民无偿流转耕地表面上“划算”,事实上转让耕地的村民没有考虑到生产队时期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仍能够分配“口粮”;农业税未取消后,村民更加苦恼。
村民将耕地流转给农业大户后,社会上又争论政府补助归谁所有;加之国家对食粮收购价实行优惠,村民又增添不少苦恼。
承包责任地流转后,村民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多数驳回村民的裁决的理由为,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在本文看来,因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政府收购价,适用情势变更可能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中,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其基础条件或客观情势发生了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变化。
国家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政府收购价,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粮食收购价、取消农业税,以及国家对粮食的补助程度,因而不属于商业风险引起的重大变化。
国家对产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正是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