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医院造成医疗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活蹦乱跳的人进手术室,怎么出来就成死人了呢?
你们要给我个说法啊!”医院里,一位50多岁的妇女,撕心裂肺般的嚎啕大哭,令在场的人无比动容。
儿子因心脏不舒服到医院就医,化验单结果出来后,发现有一项指标比较高,医生让住院,我们当然要听医生的,就办理了住院手续,毫无疑问,我这当妈的晚上要陪护。
凌晨1点多,住院部的病人和陪护家属,大都在睡梦中,突然,外面走廊里,传来一阵撕心裂肺的哇哇大哭声,由于声音太大,大家被惊醒,纷纷出来查看是怎么回事。
只见一位50多岁的妇女,由两位年轻女子一左一右架着,勉强站立,表情悲怆,脸像水刚洗过一样,分不清是泪水还是鼻涕。
泪水像断了线的珠子,噼噼啪啪往下掉,正哭得上气不接下气,边哭边断断续续地诉说:“你们为了挣钱,就这样草菅人命?
......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出来就成死人了啊......”根据这位妇女的哭诉,我们大概知道了事情的原委。
这位妇女和丈夫在广州打工,1个月前,丈夫感觉心脏不舒服,想回老家看病。
妻子看丈夫的表现,也不是很严重,就想等一段时间再回来,因为这几天打工的厂子订单多,能多挣点钱,但平常性格一向很随和的丈夫,这次却不依不挠非要回来。
妻子扭不过,于是,两人回到老家县医院就医,主治医生说要做个心脏造影检查一下,这个心脏造影相当于一个手术式检查,也是有创伤的。
妻子问有没有危险,主治医生说:放心,没有啥危险,简单得很,我们是请郑州省级的医生来做的。
但在做手术时,妻子无意间得知,给丈夫做心脏造影的医生不是郑州省级的,而是市级的,而且还是个很年轻的医生。
妻子这时毫无办法,只能听天由命,心里祈祷着丈夫能够平安无事。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手术室的门推开时,妻子发现,丈夫已经不对劲了,脸色煞白,口吐白沫,整个人神志不清。
她急忙问是怎么回事?
医生急促地说:你先安静一下吧,我们也很急,现在要抢救。
后来,丈夫抢救无效,竟然死亡了。
妻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丈夫进手术室时,是活蹦乱跳的一个人,和正常人一模一样,怎么做个简单的心脏造影,居然死了呢?
妻子还透露一个信息:医生向病人家属索要红包。
说是她亲耳听见的,有个医生向一个病人家属索要1000元的红包。
她认为丈夫的死亡,有两个原因:一是医生失误,是医疗事故。
二是她没有给医生红包,医生做手术时没有尽心,导致出现意外。
她要为丈夫的死讨个说法,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以上只是妻子单方面的诉说,事实是什么样子的,目前还不知道。
不过,出现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吵闹不解决问题,还是要冷静处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出现疑似医疗事故,家属需要怎样做呢?
1,首先要做的是封存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争议时,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对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进行封存或启封,否则无效。
病人及其家属需要注意的是:要由医患双方共同对全部病历封存和启封,才有效,要留存封存病历的过程。
还要声明,若医方不配合或延误超过合理时间,因此产生的责任由医方承担。
2,如果怀疑是因为输液、药物等引起的,要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药物等引起不好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这个实物是最直接的证据。
如果需要检验,由双方共同指定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无法共同指定的,由卫生有关部门指定。
3,申请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病人死亡,医院和病人家属双方,如果对死因各执一词,应当征求死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如果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到7日。
尸检是证明病人死亡的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4,复印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患者有权复印其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
这是鉴定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的唯一客观证据。
5,在1年内提出上诉病人及其家属一旦认为发生医疗争议,要在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家属可能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双方进行协调解决用这种方式,程序简单,处理速度快,一旦达成协议,赔偿会非常快。
但想达到双方都满意,协调起来也不太容易。
2,申请卫生有关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人及其家属可以在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提出上诉病人及其家属可以选择调解,同时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到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如果对调解不满意,还可以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