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了三个人,他会被免除死刑嘛?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假如杀人犯在逃跑途中,遇见有人落水,遂跳入水中进行施救,结果救出三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免除死刑,原因很简单~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问题中的行为人是一个重大杀人犯,应当说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不思悔改,畏罪潜逃,企图逃避法律处罚,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判处死刑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有人认为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了三个人,这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因为救人行为显然不是立功。
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救人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因为立功是指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或者便利的行为,它是从司法角度对嫌犯予以从轻处罚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的着力点在于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角度,而非任何有利于社会的方面。
就本质而言,这种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更像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而这种美德在没有正式纳入《刑法》的法定概念进行评价之前,显然不能成为对杀人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故见义勇为不能等同于重大立功,我国《刑法》也没有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嫌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重大杀人犯免除死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假如杀人犯在逃跑途中,遇见有人持刀行凶,遂奋不顾身,救出三人,并将行凶者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则杀人犯帮助公安机关抓获现行犯,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的帮助和便利,符合我国《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即使重大杀人犯构成重大立功,是否可以免除死刑,还应当结合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分析判断,一般而言法律对于“可以”是有倾向性的,也就是没有特殊情况,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违法犯罪分子,就“应当”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这是一种倾向性选择,即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够无故排除适用对嫌犯有利的法定从轻情节。
举两个极端的例子,假如这个重大杀人犯杀了三个人以后畏罪潜逃,途中又救了三个人,则杀人犯的“恶行”与“善行”相当,其的杀人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他又通过自己的行为帮助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并且救了三个人,法官在量刑时一般会考虑对杀人犯免予死刑。
假如这个重大杀人犯杀了十个人以后畏罪潜逃,途中又救了三个人,则杀人犯的“恶行”与“善行”严重不对称,其的杀人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他又通过自己的行为帮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但是不足以降低他的杀人行为给整个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即使杀人犯构成重大立功,同样可以对其不免除死刑。
量刑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活动,它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考量,尤其对于死刑案件,更是程序复杂、严格苛刻、慎之又慎,人命关天,岂是儿戏,不容闪失。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尤其对于死刑案件,法官都是严谨认真、谨小慎微、如履薄冰,绝对不会忽略任何一个从重情节,也不可能无视任何一个从轻情节,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官都会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定罪,精准量刑。
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仰望终生,一是我们头顶上璀璨的星空,二是我们心中高尚的道德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