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国道征用了我的责任田,现在小组要平分我的赔偿金,我该怎么办?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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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你好,因修国道,国家征用了你的责任田,赔偿金被小组平分了,小组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咱参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这样你就明白其中的原委,也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了。

首先,更正一下,这里的款项不是赔偿,而应该为补偿,这两个词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下面,让我和你起学习国家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进步弄明白,土地补偿,村委丶小组的做法错在哪里,那些款项是属于你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土地管理法》的这两条法规可知,我国的土地是公有的,即国有和集体。

我们农村的所有耕地、非耕地、荒山、河滩、村庄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而国家因公用建没,征用了村集体的土地,是有补偿的。

补偿的是,村i集体因失去土地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粮食的缺收以及对农户家庭生活的影响。

并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补偿。

国家征用村集体的耕地,有三种款项需要支付,一种是失地补偿款,也就是永久性占地一次性补偿,这部分款项是属于村集体。

一种是正在种植的、还未到收获的庄稼、蔬菜、瓜果和固定性财产等,也叫地上附着物。

一种是因村集体失去土地而造成的村民失去劳动收入的补偿,叫失地安置费,这部分资金也是属于村集体的,由村委会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合理支配。

以上三种款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村委会。

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村集体把土地分给了各家各户耕种,有的种植粮油,有的种植瓜果蔬菜,有的承包了荒滩盖起了房屋,搞起了养殖业,种上了用材林等,这些都属于地上青苗和附属物。

国家对于这部分补偿也是有标准的,折价后以现金的方式划转村委会,再由村委会转给占地农户。

而农户缺失的土地,村委会应当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补给。

而土地的永久性补偿和失地安置费,它不属于农户个人所有,归属于村集体,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研究制定使用方案。

因此,你说的小组,如果是村委会下的生产组,在不经过村委会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就地以上所说的三种款项分配了的活,这是错误的做法,应该由村委会出现制止或纠正。

另外,地上附着物,这一块的款是归土地承包户户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关于这一块,你可以向村委会讨要说法,必要时,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你会胜诉的。

如果村民小组的做法,是在村委会的授权之下,而村委会也是通过正常的会议程序,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而采取的,而且分的又是土地的永久性补偿款和失地安置补偿费这两种款项,那么,村小组的做法是合理的,无需置疑。

而这其中,也就有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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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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