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男女关系是什么?法律有无规定?
1、所谓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应该合法、合规、合乎情理之外而发生了肢体接触、语言亲密、感情转移和以纯粹互相愉悦为目的的男女暧昧关系;包括和不限于以下几种状况的:一是合法的夫妻之外的,二是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外的,三是抱着恋爱结婚目的接触之外的,四是正常的工作、生活之外过于频繁的私下交往;2、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古时候叫做有规矩而无法律,现时侯叫做有法律而无规矩;为什么这么说呢?
古时候,没有那一条皇家的清规戒律是制止男女不正常关系的,但在民间,在乡规民约,在人们的世俗观念中,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绝对是不齿于人类的;民间的老规矩,有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包括通奸、私奔、乱伦等等吧,按照祖宗立下的规矩,都是要用私刑的,要么沉猪笼、要么骑木驴、要么宫刑(宫刑就是割了生殖器)的都有的;3、说古代对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法律惩罚,其实也有些言过其实;历朝历代,没有那一朝那一代没有对通奸不治罪的,先秦时期的《尚书》明确规定:“男女以不义交者,其刑宫。
”;秦朝时“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通奸是要处以极刑的,人人得而诛之,“杀之无罪”的,发现通奸者,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是合法的;4、到了汉代、唐宋期间,对通奸罪相对宽容了一些,汉文帝废了死刑,却依旧坚持处以“宫刑”;《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凡通奸男女,一经发现,服刑一年半,有夫之妇判刑两年;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5、元、明、清时期,元律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原配丈夫捉奸时甚至可以杀死奸夫淫妇,而被抓去送官的通奸者“诸和奸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需“去衣受刑”,以示屈辱;《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
”明朝强调的是,捉奸得有证据,必须“捉奸捉双”,否则不能施刑;清朝沿袭了元明时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6、但是古代的法律是对民不对官的,有权有势的人三妻四妾都是合法的,诸侯贵族间的通奸丑闻也是层出不穷的,甚至乱伦之事都常有的,最著名的包括齐襄公与文姜亲兄妹乱伦、卫宣公筑台纳媳、李隆基与儿媳妇之恋、武则天嫁了两代帝王,身边男人无数,凡此种种、举不胜举了;法制理念缺乏,即使有法,也是刑不上大夫的;通奸罪处宫刑的只适用于平民、奴隶;但在民间,通奸出轨,历朝历代的处罚都很严厉的,古代人宁愿上青楼喝花酒,亦是光明正大的;而今天,通奸出轨无罪了,只受道德谴责了,所以婚外恋、离婚潮、养小蜜、一夜情都成了时髦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