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结果与原告所说事实不相符,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从本题给出的“法院是以原告起诉为依据进行(注:判决),还是以调查的事实(注:为判决依据)”的条件可知,本题涉及两个诉讼程序法律问题:即,原告与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是否平等;和法院对民事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一,原告与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依法平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民诉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原、被告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是处于 解纷止争的中立地位指挥审判和庭审活动的,以此保障诉讼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权利的便利行使,并对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
民诉讼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原、被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并不存在“谁是原告谁有理”,“谁是原告就倾向谁”,更不存在法院“会以原告起诉为判决依据”的违法现象。
原告起诉的诉求能受法律保护,完全取决于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能否充分证明原告的诉求主张是真实合法存在的。
如果经证据证明原告的诉求是真实合法存在的,法律则保护原告的诉求;如果原告的诉求没有合法证据作支持,原告的诉求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是民诉法第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核心内容。
二,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判决依据依据民诉法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
民诉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原则,该事实并不是只注重原告陈述的事实,而是综合案件整个证据所证明纠纷事实的真相。
依据民诉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所说的事实”,应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
还依这条法律规定,对原告这个单方提供的陈述证据,必须查证实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怎样查实,依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对原告陈述的证据,需要开庭质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包括被告的反证)证明,才能判断原告的陈述与案件真相是否相一致。
如果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一致的,才能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判决依据,原告的诉求才能受法律保护。
本题给出的条件是,经法院开庭质证证明,本案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事实与法院最终调查案件真相事实的结果不符,因此,原告的陈述证据因被本案其他证据证明是不真实的,依据民诉法第六十六条和民诉法第七条的规定,原告的陈述就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因为原告的诉求经质证与案件事实真相不符,即原告的诉求没有合法证据支持,故,原告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