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权的特征?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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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逻辑学的“属加种差定义法”,对“监察权”可以定义如下:专门的国家机关对其他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执行法律、命令的合法性直接实施的监督权。)

监察权的本质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某一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的延伸、代理及专门化。监察权的要素包括:监察权的主体、监察权的负责对象、监察权的监督对象、监察权的监督内容、监察权的手段。监察权的特征有:专门性、独立性、全面性、日常性。监察权的配置方式大概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议会监察型、行政监察型、独立监察型。我国的监察机关设置于行政机关内部,属于行政监察类型。我国当前监察权配置中存在着监察机关独立性较弱、监察对象的范围有限、监察的内容错位和方式越位等问题。)

在考虑我国监察权配置方式的重构时,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人大之下设立专职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完善我国的监察权配置方式,我国可以在全国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及监察专员,由监察委员会专职于全面性、日常性监督。而且,可以撤销监察部,再由监察委员会向国务院各部和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监察专员。)

另外,可以考虑不再将新建立的全国人大监察委员会与中共的纪委合署办公,而是由监察委员会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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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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