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开除公职的过失刑释有优惠政策吗?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我一朋友,是事业单位教师。
87年参加工作,2018年和朋友一起喝酒,送朋友回家途中两人发生争吵,你推我推,把朋友推到致死。
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两年半,被开除公职,现以刑释,无房无车无存款,生活无着落,55岁了,找工作也很难,工作三十多年,他该向何部门上访自己情况。
先说结论:对于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同时给予了开除处分的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刑满释放之后,国家没有什么优惠政策,更不要去任何单位上访,肯定没有任何意义。
为什么呢?
首先,这是一起教师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的刑事案件,并同时因犯罪行为被开除了公职。
开除其公职依据的政策法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是由人社部和原监察部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十分重要的部门规章。
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半,正好就属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畴,给予其开除处分是依法办事,当然既是应该的,又是必须的。
教师一旦被开除公职,法律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本就没有区分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说到底就是:题主强调是过失犯罪,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
有的同志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肯定是完全错误的。
原因非常简单:该教师出事的时间是2018年,当时这部法律尚未正式出台,根本就不存在按这部法律的规定处理教师的可能性。
其次,看一下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法律后果。
总体而言,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主体。
这两类人员一旦因各种原因被开除了的公职,其法律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本人失去了公职人员的身份,所在单位按规定解除了本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立即停发了工资,也不再为其傲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即使刑满释放之后,也只是一个待业人员,完全可以说从此是一无所有。
2、凡是被依法开除公职的,本人从1987年-2014年9月30日之间的视同缴费年限一律清零。
即:27年的工龄被完全作废了,只剩下从2014年10月1日-2018年之间5年左右的实际缴费年限继续有效。
这就非常地致命了。
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是:要以城镇职工的身份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至少必须达到15年。
否则,根本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更领不到基本养老金。
3、重新就业会受到诸多的法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都明确规定:凡是受到开除处分的公职人员,一律不得被重新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同时事业单位也不得重新聘用,这意味着本人从此与公职人员身份彻底绝缘。
即使要到条件好一点的国有企业参加工作,也会因政审无法通过,成为不太可能的事情。
再次,那么这位教师究竟是应该怎么办呢?
严格地从理论的角度讲,其实有三种办法:1、出狱之后立即找一家企业重新就业,由个人和企业双方共同缴费,在有的地方允许直接缴够15年。
另外,另一种方式是到60周岁还能缴费5年,在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基础上,剩余的5年可以一次性交清。
这样就可以领到基本养老金了。
这在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这涉及到一些政策细节问题,要详细咨询当地社保局。
2、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10年,就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这种方式下,10年缴费的总缴费额大概在8万-13万元左右,参保成本是非常高的。
3、不再参保缴费,仅将原有的五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个人帐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依法领取待遇大幅度下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国家对开除公职的过失刑释有优惠政策吗?
毫无疑问,不违法犯罪是国家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一旦违法犯罪,肯定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不可能给出狱之后走向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什么优惠政策。
如果那样做了,客观上几乎相当于纵容和支持犯罪行为。
至于题主描述的要到什么部门去上访自己的事情,建议还是不要去了。
说到底:不论是被判刑,还是开除公职,完全都是依法依规办事。
在此大前提下的上访肯定是没有任何效果的,相关的单位和部门根本就不可能受理。
说得不好听一点:早知今日走投无路之惨状,何必当初之头脑发热,白白地致死一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