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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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

(一)收入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下列视同单人户救助,只核定本人经济状况:)

1)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

2)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

7.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二)支出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城区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8666元/年);)

2.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学费计算标准:就读大专、本科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按8000元算,不足的以实际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计算,低于的按实际计算。)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6=7933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34元);)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家庭房产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或与本市主城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或子女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三)残疾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7.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二、低边)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人均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最高不超过过最低工资收入),即2010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6=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5.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三、特困人员供养)

1.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生活来源,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收入低于1102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

4.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不发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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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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