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青年会篮球规则》内容归纳为五项原则十三条内容有哪些?
为了防止粗野动作和抱球跑等现象的出现,1892年由奈史密斯编写了《青年会篮球规则》,内容归纳为五项原则十三条规则。)
五项原则是:)
(一) 采用不大的、轻的可用手控制的球;)
(二) 不准持球跑;)
(三) 严格限制队员之间的身体接触;)
(四) 球篮安装在高处,应该是水平面;)
(五) 任何时候都不限制两个队的任何队员获得正处于比赛过程中的球。)
十三条规定是:)
(一) 可用单、双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二) 可用单、双手向任何方向拍球,但是不准用拳击球。)
(三) 不准带球跑,接球队员可以在快速跑动中做急停接球,但必须在接球地点把球掷出。)
(四) 必须用手持球,不准用胳膊或身体夹、停球。)
(五) 不准用肩、手、脚撞、推、拉、绊、打等动作来对付对方队员。如违反此项规则,第一次是犯规,第二次再犯规就令其停止比赛,直到投中下一个球才允许上 场。如果是故意犯规伤害对方,则取消他参加整场比赛的资格,而且不准许替补。)
(六) 用拳击球算犯规,是违反了第三、四、五条规则所叙述的。)
(七) 如果任何一方连续犯规三次,就算对方命中1球(连续的意思是指在这期间内对方队员未犯过规)。)
(八) 当防守者未接触到球或干扰球,球投入筐内就算命中,如球停留在篮筐边而对方队员移动了篮,也算得分。)
(九) 当球出界,由对方一个队员掷入场内。若有争议,由裁判员在靠近出界的边线外将球扔进场内。掷界外球时,应在5秒钟内掷入场内。如超过5秒钟,则判给对方发球;如故意延误时间,则判犯规;连续3次则取消比赛资格。)
(十) 副裁判是运动员的仲裁者,他要注意犯规情况,当某队已三次犯规时,他要报告正裁判,他有权根据规则第五条取消球员比赛资格。)
(十一)正裁判是球的仲裁者,他可以判定什么时候(球)处于比赛状态、球在界内属于哪一队和记时、记录得分,还有其他通常由正裁判执行的职责。)
(十二)比赛在两个15分钟内进行,中间休息5分钟。)
(十三)球赛时间到,以中球多者为胜。如平局,经双方队长同意,比赛可延至谁先命中1个球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