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标题为什么有的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的不带?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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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微信群中,有人提出:看到一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在标题上显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是问,为什么有的判决书中有,有的判决书中没,这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其实是有的,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判决书都是涉外案件。
根据 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涉外案件,则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那么有人提出,港澳台是否也需要呢?
答案是否:这里的涉外案件,只局限于外国人。
如果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排除2016年之前,有的法官针对涉港澳台案件也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仔细看看2016年的判决书,是否涉港澳台的都去掉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