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犯人酷刑?古代刑法中的女则是怎么执行的?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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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中的女则是怎么执行的

女则在古代刑法中通常是依照男则的标准来执行的。女子如果犯了罪,可能会被株连家人,甚至被施以最严厉的刑罚。这是因为在古代社会中,男性在社会地位上比女性高,所以在法律面前男女是不平等的。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女子可能会被公诸于众,受到严厉惩罚,以儆效尤。这种性别歧视在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性别歧视是违反基本人权原则的,所以我们需要做出努力来消除这种歧视。

古代针对妇女有哪些刑罚

拶(zǎn)刑,拶子是一种专门用来夹手或者夹脚的行刑工具,主要部分由硬木条组成,以绳索相连接。行刑时将女犯的手指放入拶子,再由绳索牵引加紧,严重时甚至可以将女犯的手指夹断。所谓十指连心,不要说是夹断,即使是普通的用刑,也不是女性的十指可以承受的。而且我国古代女性主要是靠灵巧的双手工作生活,一旦手指残废,对她们将是极大的打击这一刑罚始于唐朝,一直到清末才被废止。刑舂(音同冲),这是一种劳役形式的惩罚,包括发配到边远地区的地主家中或军营中从事一些妇人的工作,如舂米,也即淘米,洗衣、晾晒等,工作十分繁重。但是在受此刑之前,女犯通常会被施以黥、劓等刑罚,以剥夺她们的女性权利。这种刑罚虽然不会使女犯丧命,但她们接下来的生活无不悲惨之极,可以说生不如死。而且,获这种刑罚的女犯通常是由于株连等莫名其妙的原因。仗刑,是指去衣受仗,也就是剥光了打。在我国古代,女性是不能轻易抛头露面的,何况是被当众脱去衣裤。这一刑罚除了将女犯的臀部打得血肉模糊外,还有一种羞辱的目的。受此刑罚的女性,多数是因为通奸淫乱。但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像,在后来的行刑过程中,只要不是罪大恶极,女犯一般会得到从宽处理,比如行刑时留有内裤,行刑者手下留情等等,此刑同样始于唐朝,但是宋明清三朝硬性规定要去衣受刑时,行刑者就不敢轻易手下留情了。赐死,这种刑罚始见于商代,一般是对身份比较特殊的人使用,比如皇家的妻妾等,原则上要保证她们有尊严的死去。赐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赐毒酒、赐绫缎、赐长剑等,女犯得赐后谢恩退出,自行了断生命。宫刑,这一多见于男性犯人的刑罚,实际上最开始却被用于女犯。是在我国秦汉时期,女子如果犯有通奸淫乱等罪,就会施以宫刑,即将女犯捆绑在木桩上,行刑者用木棒等硬物猛击其腹部,致使其性器脱落,失去生育和性事能力。

古代针对女人的刑法

【古代针对女人的刑法有哪些?】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这些刑罚,看了让人胆寒,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我是

@秦牧哥哥

古代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

法律有:

第一,刑事审讯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均规定,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女性犯人,在审讯过程中,禁止拷讯,其定罪的依据是“众证”,即三人以上的证言。

明清时期的审讯条例进一步规定,对犯有奸盗、人命等重罪的女性犯人,由本人亲自应诉,其他小事及牵连受刑的,可由子侄兄弟等男性代替,以保护其名声。

第二、囚禁制度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汉朝有讼系制度,对孕妇经审讯后应关押入狱的,在监狱中可免戴刑具。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株儒当鞠系者,讼系之。”宋朝沿用了汉朝孕妇免戴刑具的制度,并对狱具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定。

上狱具前,囚犯需要经监狱医生检查,以查明女性犯人是否孕妇。若是孕妇则可免戴刑具。对一般女犯,狱具的使用上也有区别,减少女性犯人所戴刑具。“禁囚,死罪枷、扭,妇人及流以下去扭,其杖罪散禁。”对囚犯的关押制度,宋朝沿袭唐朝的规定,对女性犯人单独关押,实行“囚徒贵贱,男女异狱。”改变了早期监狱混乱杂居的状态。

明朝继续改革监狱管理,对女性犯人的关押措施成为世界狱政史上的创举。规定女性犯人关押不带狱具。除了严重的犯罪收监外,其他轻微犯罪的女犯,交付丈夫等有服亲属和邻里保管。《大明律》“妇人犯罪条”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察。”减少国家监狱中犯人的数量,以加强对要犯的管理,同时也体现了对女性犯人的特殊照顾。

古代刑法什么罪针对女性怀孕

历代刑审规定中,如果被审对象是妇女、老人或孩子,都要慎重对待,格外照顾。

在古代,凡被刑拘者均须戴刑具,但对孕妇网开一面。因孕妇怀有胎儿,可以免除戴刑具。据《汉书·刑法志》,汉景帝在位时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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