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的酷刑?美女在古代受什么刑?
美女在古代受什么刑
杖刑。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起到凌辱之效。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就是使用木棒猛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看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清代刑讯室里不知有多少女子在这里曾被逼供。通过以上的总结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对女人的刑罚较侧重于肉刑,对于耻辱刑也有所涉及。此外,刑罚的种类对人的身体有多种伤害,较为残酷。
古代刑法中的女则是怎么执行的
女则在古代刑法中通常是依照男则的标准来执行的。女子如果犯了罪,可能会被株连家人,甚至被施以最严厉的刑罚。这是因为在古代社会中,男性在社会地位上比女性高,所以在法律面前男女是不平等的。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女子可能会被公诸于众,受到严厉惩罚,以儆效尤。这种性别歧视在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性别歧视是违反基本人权原则的,所以我们需要做出努力来消除这种歧视。
古代女性的犯罪的刑法
第一种:杖刑
这个很容易能猜到,电视剧里面也都播放过,就是用棍杖或者是藤条之类的东西打罪犯的屁股。但是,此类刑罚在宋明清三朝的时候,可不只是皮肉之苦,对于女性来说,她们还要面对裸露身体接受处罚的羞辱,本来在古代衣不蔽体就会受到唾骂,而且大多数女性很少出来抛头露面,精神伤害对她们来说也是一种折磨。
第二种:夹棍
和杖刑相比,夹棍要更加痛苦,那就是将女性的一根根短木棍放进女性的手指头之间,两头用绳子穿起来,最后两头慢慢收紧,受刑的女性就会发出惨不忍睹的痛叫声。正所谓十指连心,哪怕是一个彪悍的男性也不能承受得住,何况是弱不禁风的女子。
第三种:浸猪笼
古代处罚红杏出墙的女子,一般都是采用浸猪笼的刑罚,就是将女子放进猪笼里面,沉入水中。
第四种:黥刑
黥刑最开始出现的是在周朝的五刑之中,颇为恶毒,会给犯人屈辱,而且是一辈子的。就是在犯人的脸上或者身体的其她部位刺上文字,随后涂上墨水或者其它颜料,这样会成为永久性的记号伴随犯人一辈子。这种处罚会伤害皮肉和筋骨,像脸这样无法掩饰的部位,对于女性来说就是一生的痛苦,一辈子都会抬不起头来,不管何时何地,都会惹来指指点点。然而黥刑衍变至今,却成为现代很多人的爱好,那就是纹身,他们会在身上纹着自己喜欢的图案,十分受女孩子的喜欢,说来也是讽刺,曾经的耻辱却变成现在人的炫耀,可悲可叹!
女犯五刑有哪些
1 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2 杖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 必须“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3 骑木驴 :一种针对女性犯人的酷刑。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那根尖木桩也一伸一缩,直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会惨死在木驴上。在古代,这种刑罚常常用于惩处所谓的偷情淫妇。
4 刑舂: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5 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6 宫刑;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古代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
法律有:
第一,刑事审讯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均规定,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女性犯人,在审讯过程中,禁止拷讯,其定罪的依据是“众证”,即三人以上的证言。
明清时期的审讯条例进一步规定,对犯有奸盗、人命等重罪的女性犯人,由本人亲自应诉,其他小事及牵连受刑的,可由子侄兄弟等男性代替,以保护其名声。
第二、囚禁制度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汉朝有讼系制度,对孕妇经审讯后应关押入狱的,在监狱中可免戴刑具。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株儒当鞠系者,讼系之。”宋朝沿用了汉朝孕妇免戴刑具的制度,并对狱具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定。
上狱具前,囚犯需要经监狱医生检查,以查明女性犯人是否孕妇。若是孕妇则可免戴刑具。对一般女犯,狱具的使用上也有区别,减少女性犯人所戴刑具。“禁囚,死罪枷、扭,妇人及流以下去扭,其杖罪散禁。”对囚犯的关押制度,宋朝沿袭唐朝的规定,对女性犯人单独关押,实行“囚徒贵贱,男女异狱。”改变了早期监狱混乱杂居的状态。
明朝继续改革监狱管理,对女性犯人的关押措施成为世界狱政史上的创举。规定女性犯人关押不带狱具。除了严重的犯罪收监外,其他轻微犯罪的女犯,交付丈夫等有服亲属和邻里保管。《大明律》“妇人犯罪条”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察。”减少国家监狱中犯人的数量,以加强对要犯的管理,同时也体现了对女性犯人的特殊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