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层业主加装电梯,根本不与低楼层业主商量,怎样解决?

20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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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是不可能的事。

以三分之二理由够比例拒绝反对方的表决权力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但有几点需要知晓:1各地出台的电梯加装办法不具有法律意义(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限),这里在诉讼环节体现很具体,不得与上位法抵触。

2民法典278条的2/3*3/4是项目通过的最低限定,不排除更多,能否是看那头人多且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和一票否决的部分表述,表决权一个专属单位面积算一份,同时必须满足2/3。

3,278重在协商,但没有必须协商一致的表述(前期这里只有表决和知情权,这里指非理性诉求体现)。

4实际上通过与否形成的是结果的一致,没有共有权力份额的改变和管理权限的丧失,不是表决后同意与反对的对立,更不是责任的划分(见271条)这里的责任部分包含费用分摊责任(可豁免)你的问题很简单,如果反对,主动签字确认不同意而已(实际上反对的越多通过的数值要求和难度越大),注意别提交有关房屋所有权相关资料及关注公示部分,有异议公示期内向街道物管科说明。

公示期后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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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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