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要好的哥们借我信用卡刷了5万元,现在跑路了,去法院告,说是谁“起诉谁举证”,我该怎么办?
碰到这种事,先说两个可能选择的解决途径,即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报案。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按照问题的描述,可以确认你与朋友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借贷关系,那么对于这类纠纷,至少应当举证证明以下几个关键事实:1、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2、履行了款项的出借义务;3、对方未按期还款或经催告后未能还款1、借款合意的举证问题。
因为对方目前跑路了,也就意味着难以出庭当面对质,所以可以通过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等内容,来证明你将信用卡借给他的目的是出借款项。
当然,如果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借条之类的,那自然是最好的。
如果缺少上述证据,则很难界定你们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那么对于接下来的待证事实也是很不利的。
2、出借事实的举证问题。
民间借贷中,出借方式可能多种多样。
既有现金交付、转账交付,也可能出现问题中所说的,将信用卡借给对方让其自行刷卡的方式。
对此,需要举证证明你将信用卡交给了对方,而对方也的确实施了刷卡行为。
具体证据方面可能并不太容易搜集,但却十分关键。
如果第一环节的证据中能够证实款项的出借方式,对于本环节是很有利的。
否则你能调取的证据可能只是刷卡记录,但到底是何人刷的卡,基于什么原因刷的卡,就很难说了。
3、对方未还款的举证问题比较好办,甚至于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证实了上面两个问题的话,该问题即便不提交证据也影响不大。
但如果选择民事诉讼的话,双方具有借款合意、信用卡已经交付、存在刷卡行为,能够证明这三个问题,才算是一个最基本的证据链。
但同时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出借信用卡的行为也并不合法,那么以该种方式建立的借贷关系,其合法性也存在问题。
因此在起诉时,相关利息就很难得到支持了,但要求偿还本金问题不大。
刑事报案而另一个可选择的解决途径,就是刑事报案。
与该情形最接近的罪名,就是诈骗罪,具体而言,就是借贷式诈骗。
当然,即便是刑事报案,也需要提交相关证据,以证实对方具有诈骗的嫌疑,否则很难立案。
尤其是这种借贷式诈骗行为,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本就不太清晰,公安机关在没有得到充分的线索或证据时,还是会建议你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一般来说,借贷式诈骗通常理解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出借款项,从而骗取财物。
之所以说它和一般借贷行为界限模糊,主要是在客观表现上基本类似,均表现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或迟迟不予偿还。
那么想要证明其属于诈骗行为的话,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证实: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借钱之初就没打算还,客观表现上虽然也是不偿还借款,但主观意图是压根就没想着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主观上的意图的确难以证明,因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几种可以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虽然该规定是为了解释“金融诈骗罪”的具体适用,但在借贷式诈骗中,也可作为对主观状态认定的相关依据。
而在举证方面,则可以重点关注对方在借钱之处的财产状况或负债状况。
二、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及款项的用途不正当能够证实存在上述的情形,其实问题就不大了。
但稳妥起见,最好能够搜集一些其他的证据用以佐证。
既然是诈骗罪,那么犯罪行为人往往会采用一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继而将款项出借。
比如说,虚构其财产状况或者借款用途,使被害人相信其有还款能力,资金出借给他是安全的。
而实际上,所借的款项要么用于个人挥霍,要么偿还旧债,甚至是款项到手后一走了之、跑路了。
一些建议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基本的证据是必要的。
即便选择了民事诉讼,但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其涉嫌诈骗罪的话,也会终止审理,移交至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
最后要说的是,朋友之间江湖救急,本是十分正常的事,也是深厚友谊的体现,但现实中利用熟人关系、利用信任而实施借钱不还甚至诈骗的,的确不在少数。
我们能做的,除了要谨慎交友之外,是否出借也要慎重,了解清楚对方的困难所在,相关的证据最好也要规范。
很多人因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连个条也不签,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