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担责任吗?
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担责任吗?
先看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类似的纠纷。
举几个例子:1、某老者因为疾病昏倒,一过路医生紧急施救,由于措施得当,老者得救了,但是其子女以医生施救不当造成老者肋骨骨折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十六万元。
2、某儿童落水,过路群众积极施救,孩子捡回一条命。
但是家长闻讯赶到后,以还累成脸部被划伤为由,要求施救者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3、某人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危在旦夕,急救医生情急之下用剪刀将伤者无法脱下的衣服剪碎然后手术急救,事后伤者家属投诉到医院,要求急救医生赔偿剪碎的衣服。
类似的问题,看似各异,实际上都是涉及到同一个问题:因为见义勇为或紧急施救,造成一定损失,应不应当追究施救者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只要施救者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无需承担责任。
例如给老者人工呼吸,进行心脏按摩,本来按摩的时候力度大一些救活的希望大一些,但是老者的肋骨由于骨质疏松,发生骨折很难避免,是为了保护肋骨而放任老者死亡,还是为了救命宁可断上几根肋骨,孰重孰轻,大家心理应当有杆秤。
具体到本案,人家护士本来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遇到有人落水,不怕脏不怕累不怕背黑锅勇于出手救治,很显然属于见义勇为,这种不为名利救助他人的精神可嘉,作为被救助亲属,应当好好感谢人家,而不是吹毛求疵,见利忘义要求赔偿,这样做,不但伤了好人的心,也伤了公众的心,同时也把自己丑恶的嘴脸暴露出来,闹到法院,估计不会有什么满意结果,不但一份赔偿拿不到,还要承担本案诉讼费。
小结: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