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在很多互联网借贷平台出事之后,我国很多民众终于明白了什么叫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有可能这是付出了自己所谓投资理财的金钱代价才领会出来的。
这个罪名是金融犯罪的一种,而且界定的也非常清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及的标的物金钱,必须来源于不特定人,而不是自己熟悉和固定的特定人群。
只要这一点不成立,那么就不构成这类的犯罪。
不特定的人也就意味着有可能是之前自己不认识的,也是没有过任何联系的,那么这些人就构成了不特定的人群,同时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的,而不是在固定认识熟知的人群中进行宣传的,那么也是构成这个罪名的一个要件。
如果是向自己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例如自己熟悉的亲友、老乡、客户,单位同事等等,或者之前不认识,但是通过别人介绍后认识认识之后才开始宣传吸收资金的。
那么未来没有如期还款的。
要么是构成了刑法中的诈骗罪,要么是民间借贷,不构成刑事犯罪。
当年浙江的吴英案就是一个特别的典型,吴英得到的资金,从表面上就是几个熟人或朋友的,那么他们就属于吴英的特定人群。
但是这些熟人朋友的资金背后又是来自于他们的特定人群给与的。
所以最终吴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集资诈骗罪。
那么吴英的这几个熟人朋友与他的特定人群之间,有可能也构成集资诈骗罪,也有可能就是民间借贷,就要看当时拿资金时是如何给对方说的理由而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量刑标准是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
从这一点上大家就明白,为什么很多网络中介平台实际控制人和高管被抓了之后,聘请律师拼命的想让自己的罪名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面,因为其量刑相对是比较轻的。
不过在2022年2月24日,最高法发的司法解释,可能未来会提升他们的处罚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如,金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最终主犯判了8年,而不少网络借贷平台是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就在2020年判处了多个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也都在10年以上。
其实对于现在网贷平台的受害人来说,他们现在诉求的重点就是想办法继续快速追赃。
一般犯罪分子都会藏匿赃款,如果追赃积极,有可能能够挽回更多的损失。
在刑法方面处罚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