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垫资算非法放贷吗?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民间借贷公司构成经营罪的有几个特点:1、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4、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从以上条款来看,即便是免息,也违反了第1条和第4条,或者就算是利息少于年化15.4%,但是累计到80万或400万以上也是迟早的事情。
所以不能说是灰色地带,而很确定的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现在国家监管部门似乎对于过桥贷款处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既不鼓励也不严肃查处,因为过桥房贷是切切实实的帮助了小微企业的短时资金急需问题,也解决了银行政策上先还贷再重新贷款的规定。
但是这样有引发出两个问题。
第一,企业找资金过桥垫资,在银行端显示企业有良好的还款行为的假象,在银行信用度增加,所以复贷率较高,甚至曾贷。
这就容易给企业无序扩大规模创造条件,如果效益较低的企业盲目扩大到一定程度以后再爆发出债务危机,那时候对经济对社会的影响将会增加。
第二,对于过桥方来讲也是风险巨大,只要国家出手,那么现有法律条款可直接给过桥方定罪。
但是直接出手,则会大面积引发银行贷款不良率,对社会经济也产生重大影响。
解决该问题的出路,笔者认为1、银行改变政策,可以无需先还款,再审核通过以后直接续贷,那么即可解决掉很大一部分企业对于过桥的需求。
如果银行审核发现不符合续贷条件,也给企业相应的陆续还款的时段,不要一次性抽贷,这样既能保障银行的贷款安全,又能够避免低效企业的无序扩张;2、对于过桥贷款方,应由主管单位引导其走向一个合法健康道路,出台暂时性法规,既约束又疏导,在一个时段内完成整改,将社会资金引用到经济建设中来;3、在宏观建设上提供社会资金合法的投资渠道,便于企业既能够在银行贷款,也能够合法使用民间资金,督促银行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金融支持的这样一个,健康而又有竞争的金融环境。
否则全部限制民间资本势必会阻碍银行金融服务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