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沈阳一男子为报复,自制钢钉塞入公交座椅?
如何看待沈阳一男子为报复,自制钢钉塞入公交座椅?
沈阳以公交公司近来连接发生怪事。
就是后排座椅经常被人暗藏了穿在瓶盖上的钉子。
市民及公交公司报警后,警方经调查,锁定了肇事者系公交公司的一名更夫汪某,曾因坐车拒不交车费与司机发生过口角。
后来汪某被抓获,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公交总站值夜班的员工,算是公司内部人,坐公交想免费居然被拒绝所以就想报复他们。
最后汪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
汪某要求免票的要求是否合理?
一般来说,公交公司在岗职工可以免票,其余的职工,坐车和市民一样需要买票,这都有明文规定。
实际上公交车票并不高,上车一元,刷卡的话八角,为这么点事竟然动了报复的歪心思,这个汪某还真是奇葩。
汪某该当何罪?
一般来讲,汪某在车上安装钉子,试图伤害乘客,败坏公交公司的声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警方对其处以治安拘留十天是合适的。
如果汪某的行为情节严重,例如造成严重后果,例如有人受伤,或公交车设施被破坏,或者多次实施破坏行为等等,那就不是罚款拘留这么简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可见这个汪某如果再执迷不悟,继续作恶,距离监狱大门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