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来我的养猪场里偷小猪仔,被母猪撞翻踩死,我要负责吗?
小偷偷小猪仔,惨遭母猪踩死,看起来这样的事情有所荒唐,但生活中的确有这样的事情,那么小偷的死,养猪的人需要负责吗?
这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生活也越来越丰富,猪肉也成了人们饭桌上的菜品。
很多人都嗅到了商机,是开始开办养猪场,规模化地养起猪来。
而养猪场里往往发生了很多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一.真实案例回顾37岁的王某,早些年也积累了一些养殖经验,后来觉得养猪是一个巨大的商机,于是辞职后,在自己的家乡投资了50万元,开启了一片养猪场。
由于王某细心照顾,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并学习国外优秀的养殖经验,使得自己的养猪场也是越办越大,办厂第一年,就实现了盈利。
王某也更是被乡里人所熟知。
同村的李某,一直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也没有个固定的工作,全靠平时小偷小摸过日子。
某日李某在经过王某家养猪场的时候,看见王某的猪圈中,一头头猪肥头大耳,李某是格外羡慕,觉得王某肯定又是能够挣到不少钱。
毕竟他也听菜市场上的人说,猪肉的价格是年年上涨,而且是一猪难求。
但李某得知王某家的母猪在生了一窝小猪仔之后,李某是喜出望外,觉得自己挣钱的机会来了。
他觉得王某家的养猪场特别大,而且又有很多只猪,如果自己能够偷个小猪仔出来,然后将小猪仔卖掉,这样就能够挣到一笔钱。
而且钓了一只小猪仔,说不定王某也不知道。
想到这里,李某十分地开心。
于是他提前在网上采购了麻袋,手电筒,准备找准机会去偷小猪仔。
某日,李某打听到王某去外地出差学习了,一连几天都不在家,李某觉得机会来了。
当天晚上,李某一直潜伏在王某家猪圈附近,一直等到十点多之后,看到王某家猪圈的灯关闭了,李某开始摩拳擦掌。
但他并没有马上行动,怕惊动养猪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到时候带来麻烦,于是他一直等待着。
到了第二天凌晨两点多的时候,李某觉得所有的人应该都熟睡了,小猪仔估计也睡了,到时候进到猪圈抱走一头,应该也不难。
于是他撬开养猪场的门,偷偷地潜到养猪场里。
他用手电筒打着暗光,轻轻地照着,发现有个猪圈里面有两头母猪,和四只小猪仔。
他估摸着每只猪仔大概在50斤左右,钻进麻袋里,正好自己背着走也比较轻松,不容易被人发现。
于是他环顾四周,这确定无人之后,悄悄地打开猪圈门,然后掏出麻袋,一把套在一个小猪仔的头上。
小猪仔立马发出了叫声,这时候猪圈里面的猪全都醒来了。
正当李某将小猪仔扛在身上,准备逃走的时候,结果一不小心,被一头母猪绊倒了。
受到惊吓的两头母猪开始在猪圈里面疯跑起来,他们踩在李某的身上,踩中了李某的脖子,踩中了李某的头部,一直在大叫着,声音越来越大。
而李某却被母猪踩倒了,受伤了,一时难以离开。
这时候听到猪圈叫声后,养猪场的工作人员赶紧跑到了猪圈里,结果看到了倒在地上的李某,已经不省人事了。
于是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也报了警,但由于李某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就已经离世了。
后来在得知消息后,李某的家人将王某告到了法院,认为母猪将李某踩死了,那么王某作为养猪的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进行经济赔偿。
此案一出,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
二.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当事人李某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养猪场的主人王某是否要进行经济赔偿呢?
1.李某犯有盗窃罪。
李某为了牟取私利,想通过猪肉卖钱,在经过自己的一番策划之后,深更半夜前往王某的养猪场进行偷猪,虽然说因为意外的情况,没有将猪偷走,但是李某的偷盗行为却是事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符合盗窃罪的定义。
那么理论上来说,李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最终,因为意外的情况,李某在此次案件当中失去了自己的宝贵生命,因此李某的盗窃罪也不予执行。
2.李某家属状告王某,认为王某应该对李某的死负有主要责任,那么养猪人王某到底是否有罪了?
李某家属认为,虽然李某偷盗小猪的行为在先,也是属于有罪,但是罪不至死,应该交由法律处理。
而导致李某死亡的是猪圈的母猪,母猪因为为动物,不具备人的主观意识,而且法律的对象是人,对于动物不具备执行条件。
所以母猪虽然是第一凶手,但却不是在法律的处理范围内,应该由其主人王某代为承担罪责。
王某也不是直接凶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对于李某进行经济赔偿,以安慰其家属。
王某接到起诉以后,向法院表示,自己对于李某的事也深表痛心。
但猪是圈养在猪圈里的,李某是因为经过策划,在精心准备之下去偷小猪仔,结果因为意外的情况,导致被母猪踩死。
并非是自己养猪,却将猪放出去伤人,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赔偿。
因为很显然的一点事,如果李某不来偷猪,那么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案。
所以李某家属的请求是无理取闹。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无罪,当庭释放。
法院认为:猪是圈养在猪圈当中,不具备主观伤害能力,是因为李某偷盗行为在先,把猪作为畜牲,下脚不知轻重,所以才导致意外发生,不能够将李某的死亡之罪安在养猪场的主人王某身上,驳回李某家属的所有请求。
后来,李某家属也没有再次进行上诉。
所有人都对法官的判决竖起了大拇指。
李某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写在最后: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遵纪守法,不要去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最终不仅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有可能会发生意外,导致失去宝贵的生命。
对于此事,你觉得谁到底有罪了?
都来说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