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还应保留自留山自留地吗?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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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确什么是《自留》,为什么叫自留?
1949年以前,土地都是私有制,土改以后,土地私有制还维持了相当一段时间,各家各户都发了土地管业证书。
合作化运动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各家各户的土地和生产工具全部集中统一使用了,这个时侯还没有自留地的提法。
农民需要点零星边角蔬菜地,生产小队自己讨论确定。
庐山会议以后,自留地的名词正式出现在《农业发展纲要六十条》上面,以生产队为单位,提取总面积的5~7%的土地作为自留地,这个自留地是旱地(依照当地实际情况),一般是人均6平方丈。
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
1982年,华国锋在湖南还搞了一次扩大自留地,大多数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一倍,每人12平方丈。
因为集体土地来源于各家各户,自留即是政策允许自己所留的土地。
所以说,自留地的私有性质並没有变。
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农村的稻田、旱地全部承包到各家各户了,二者混在一起了,但是承包地的性质公有,自留地的性质还是私有。
无论将来土地制度怎么变化,自留地事关农民的菜蓝子的民生大事,不是小事。
都会长期保留下去,不应该重新收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