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杀人后只要去自首就肯定不会被判死刑?
是不是杀人后只要去自首就肯定不会被判死刑?先看看法律规定:《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故意杀人,一般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人的,如果不是对方有重大过错,或其他情节,就应当判处死刑。
2、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这个“可以”,不是“应当”,实际上是根据情况酌情处理的意思。
3、至于杀人后是否可以不判死刑,这要看具体案情。
例如,某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杀死三人,对方无任何过错,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免除死刑。
再如,某乙因为双方争吵杀死对方,争吵是对方长期欠钱不还还谩骂某乙引起,并且是对方先动手,这种情况,实际上死者有重大过错,意味着某乙的故意杀人本身主管恶意并不重,可以从轻处罚,这种情况往往就可以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案例1被告人李某与妻子被害人易某2因琐事存在矛盾。
2018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其间,李某持菜刀砍击被害人易某2致其当场死亡。
后来李某逃往江西家中。
数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鉴于本案系因夫妻关系矛盾引发,被害人易某2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依法改判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22012年12月20日,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恒江因感情纠纷,在图书馆用斧子砍死另一名同学。
其中,胡恒江故意杀人之后胡曾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未能接通,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控制,随后警方赶到将其带走,被认定为自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应对胡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提请抗诉。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恒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胡恒江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后果严重,虽自首不足以免除死刑,所以最后二审结果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