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母亲下落不明,父亲突发疾病去世,年幼孩子何去何从?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事实上,这个年幼孩子肯定就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必须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为什么这样说呢?
在我国,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家庭的孩子。
这是很好理解的事情,父亲、母亲均已死亡,其未成年的孩子自然就完全地无依无靠,彻底地陷入了生活困境。
实事求是地说:孤儿是全社会最无助、最困难、最牵动人心的困境孩子,往往令人看不下去。
按照目前的社会救助政策,孤儿必须一律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救助标准比普通的成年特困人员还要更高一些。
说到底就是由国家掏钱养起来,直到长大成人。
孤儿救助政策,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良心,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担当。
相对来说,如题主提出的父母之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又不见踪影,从理论上说起来孩子还有父亲或者母亲,但又完全不起作用,其实和孤儿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按照现行最新的社会救助政策,这种孩子现在一律称之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国家层面的政策,是2019年民政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在这个政策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又被具体地细分为两种情况: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简单地说就是:虽然有父有母,但基本不起任何作用。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
简单地说:父母之中一方已经死亡,但另一方也不起作用。
这两种情况完全可以概括为: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还不是孤儿,但与孤儿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因此,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也是整个社会中完全陷入困境、让人极为揪心的未成年人。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在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时,以下6个专用概念其实就是真正的认定标准,必须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具体把握,既不能过于严格,又不能过于放宽条件:1、重残,是专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2、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3、失联,是专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毫无疑问,国家从法律制度的宏观层次上确认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概念和相应的具体政策,对基层工作的民政人员而言,是彻底地扫清了以前在认定孤儿时,不知道究竟是应该一律从严掌握,还是要实事求是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往往造成左右都为难、上下都不讨好、莫衷一是的政策障碍,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更是国家执政为民、完善具体政策的生动实践,值得全社会称赞。
在国家确认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个法律概念之后,有此类情况的孩子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就可以按照个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查验——>民政部门确认的办理程序,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这个补贴标准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完全相同,有些地方可能稍微低一点。
以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
如果以前己经落实了一定的救助政策如低保金的,但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应当一律提高到这一标准。
在办理过程中,必须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同时,办理结束之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将具体情况和信息统一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以备查验、核对和统计。
至于孩子的日常照料或者监护,最好由其亲属负担,没有近亲属的,由当地的村(社区)负责,实在无法落实监护责任的,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依法负责监护。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另外,还应当积极地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联系,查找孩子的亲生母亲。
找到后督促其依法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绝不允许其肆意地推卸法定责任,一走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