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保安团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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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民革命军陆军极其复杂的师级作战单位,民国军政系统中还有一类组织,从名称上判断,既像军队又像是警察,这类军政组织为民国的保安旅或保安团。

保安团,民国时期的地方武装,是地方保甲制度的衍生品。

1914年,当时的北洋政府颁布了《地方保卫团条例》,保卫团由县知事担任总监督,地方富商参与其中,在县城设立保卫团团部,每户老百姓家庭指定一个人参加保卫团。

当时保卫团的职责是配合当地的军队和警察,负责维护地方治安,保卫团的经费由每个县进行筹款,这个保卫团就是保安团最早的前身。

南京中央政府成立后,南京政府颁布了《县保卫团法》,从法律上对保卫团的性质和编制进行调整。

《县保卫团法》规定,每个县下面的各个区设立一个区团,每个县设立保卫总团。

1932年,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掌控,南京中央政府又成立保安总队或保安大队,保安大队分为甲种保安大队和乙种保安大队。

同年,军委会颁布所谓的《各省民团整纪条例》,每个省设立若干区域,每个区域有一个保安团。

尔后,保安团组织归省政府设立的保安处统一管理。

全面抗战爆发前,军事委员会曾想把保安团划入警察队伍。

但随着七七事变爆发,陆军急需兵员奔赴前线抗日,中央政府军政部颁布了《保安队关系地方治安及兵员补充至大,亟应切实整顿训练,以应国家之急》的公文,保安团编入警察的动作正式停止。

而保安团和保安旅的指挥权,不在国民革命军陆军序列。

保安团和保安旅等保安部队在民国时期,归省政府保安处指挥,从上文可以看出他们也不属于警察。

既然保安旅和保安团既不是正规军,也不是警察,而是省政府等地方机构统领的地方武装,其就有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

根据上世纪30年代初期,民国政府颁布的《保安处组织条例》和《修正保安处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民国时期的保安队伍有以下的管理体系架构:省政府设立保安处,保安处的管理主要有3点:第一,为掌握全省保安和军事行政,设立省保安处和区级保安分处。

第二,省保安处受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属于省政府。

其有关下列中央各部的事务,则受该部的命令(内政部、军政部、训练总监部和参谋本部)。

第三,军服统一和国军相同服装,县级保安力量有自己的服装。

省保安处的职权有以下4点:第一,统帅全省保安部队。

第二,指挥编练全省的地方保卫团。

第三,关于维持治安,有指挥全省水陆警察的权利,监督指导全省水陆警察的训练。

第四,办理全省保安团士兵招募、训练、退役的事宜。

通过以上的分析列举就能看出,包括保安旅和保安团保安部队不归国民革命军陆军编制,也不归警察编制,属于属于省政府或地方行政部门指挥的地方部队。

省保安处受军事委员会命令,属于省政府,其有关中央内政部、军政部、训练总监部和参谋本部的任务,由中央内政部、军政部、训练总监部和参谋本部等中央部门下达执行。

这就表明,在管理权限上,虽然保安处/保安部队不属于国民革命军陆军,但保安处归省政府和中央有关军政部门的双重管理。

如果到战争时期,保安部队还要承担作战职责,要么单独作战,要么和国民革命军陆军一起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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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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