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小牛,却被母牛踢死,牛主人需要赔偿死者家属吗?
本案例,简直就是天下奇闻,但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各位看官切莫以为,这故事是在下编造的。
男子偷小牛不成,反被母牛踢死。
生而为人,却死在畜生手里,岂非连畜牲也不如?
我们不得不佩服,这头牛,真牛!湖南某处农村,男子小王和小李,平常都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二人臭味相投,经常干一些小偷小摸的勾当。
但是,偷只鸡、摸只狗,毕竟获利太少,远远达不到发家致富的程度。
二人就商量要干点大事,弄点钱。
小王盯上了邻村老黄家的耕牛,这是一头母牛,膘肥体壮,估计有五六百斤重,能卖1万块钱左右。
二人一拍即合,决定前去踩点,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老黄的老婆最近生病住院,他的子女都在医院陪护。
家中只剩老黄一人,二人觉得这真是天赐良机。
当天晚上,凌晨三点多钟,二人开着拉牛的货车,来到老黄家附近,小李负责望风,留在车辆附近放哨,小王偷偷潜入牛棚,小王发现牛棚里除了母牛之外,还有刚出生没几天的一头小牛,这可真是意外之喜,原以为只有一头母牛,没想到母牛竟然生下了小牛,这可真是偷一个还奉送一个,又可以多卖一两千元钱了。
小王满心欢喜,上前去牵小牛,没想到小牛害怕陌生人,站起来往母牛身边靠过去。
母牛也发现了情况不对,它也是护子心切,母牛突然踢出一蹄子,正中小王的腹部,小王惨叫一声,肠子都被踢断了,当即摔倒在牛棚里,人事不省。
在外面放哨的小李,也听到了小王的惨叫声,知道出事儿了,此时,母牛的主人老黄也被惊醒,开灯前来查看。
小李见状,发动小货车一溜烟地逃离了现场。
老黄走进牛棚后,看到小王躺在地上昏迷不醒,连忙打120电话叫救护车。
经医生检查,小王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事发后,主人老黄也打了110报了警。
事后,死者小王的家属,将牛主人老黄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一、本案例中,牛主人老黄需要承担偷牛贼死亡的赔偿责任吗?
本实例应该属于动物致人伤亡的案件,在我国,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实,损害的发生是由被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动物的所有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如果小王是受老黄的邀请,来参观母牛和牛棚。
那么老黄有责任和义务,对小王的人身安全负责,比如,应保证牛棚不垮塌等等。
但是本事件中,小王主观目的是前来偷牛,属于不请自来,而且是入室盗窃,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老黄作为母牛的主人,当然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也没有保障小偷安全的义务。
二、本事件中,偷牛贼小王被母牛踢死,是意外事件。
在此事件中,牛主人老黄并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件中,偷牛贼小王如果不是夜入牛棚,企图偷窃小牛,也不至于被母牛踢死,所以小王的死亡,完全是个人的行为造成的。
牛主人不应承担小王死亡的法律责任。
三、本案例中,死者小王的同伙,负责放哨的小李,对小王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死者家属可要求小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天晚上,小王和小李两人是同伙,而且分工协作,小李在车内负责望风放哨,死者进入牛棚偷牛,两人是共同违法,而且小王被母牛踢中后,小李听到小王的惨叫声,也没有及时赶到牛棚,没有对死者进行施救的行为。
因此,小李是有一定过错的,死者家属可要求小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男子小王和小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小王被母牛踢死是意外事件,应有死者本人和同伙小李共同承担责任。
而牛主人老黄并无过错,不能因为小偷死亡,就要追究牛主人的责任,不能说“我死我有理”。
和稀泥似的进行所谓的“人道主义赔偿”,这种做法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绝对不应该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之风。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母牛主人老黄对偷牛者小王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法院驳回了死者小王家属的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有人认为,死者小王实施偷牛的行为,并没有成功,应当不以盗窃罪论处。
对本案例,您有什么看法呢?
您认为,牛主人应当赔偿死者小王的家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