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什么制度
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奖金制由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体育基础津贴,按运动员入队第三年套入一个档次的办法确定,入队3年以下套入第一档,入队4-6年套入第二档,入队7-9年套入第三档。
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
1.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其中,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运会和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国比赛七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的成绩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比赛第六名的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
2.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按实际名次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根据其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按适当低于主力队员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3.领取成绩津贴的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从下一年度一月起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运动员再次获得奥运会比赛第一名时,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运动员奖金的实施
1.运动员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时,按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详见附表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中获得获奖名次的,其奖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并报人事部、国家体委备案。
2.对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运动员,年终发给一次性的平时训练奖,奖金标准分为四等,分别为运动员本人1个月、1.5个月、2个月和2.5个月的体育基础津贴(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优育基础津贴)。具体实施由各单位根据其训练水平、在队表现等综合评定。
3.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发给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每人每月100元;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80元;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50元。突出贡献津贴经人事部、国家体委批准后,从批准的下月起终身享受,运动员退役后其突出贡献津贴由新调入单位发放。
享受突出贡献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其突出贡献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